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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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軍職人員之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慰金、撫卹金給與及離職者之退費,依
法應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付之退撫給與或
離職退費,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要點之規定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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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應依各主管機關核定退撫案件之副本,或參加本基金人員之離職
退費申請案,將應由本基金支付之金額直接撥入領受人在本會委託代
付金融機構開立之指定帳戶中。
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本會之退除給與案如當事人於其生效日前,申
請註銷退除役或更改退除給與種類或亡故須改辦撫卹時,各主管機關
應於退除役生效日前,以書面或傳真通知本會暫緩撥付其給與,並於
核定註銷退除役或更改退除給與種類或亡故改辦撫卹後再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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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本基金人員於辦理退撫給與或離職退費時,退除人員或領卹遺族
應先至本會委託代付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將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黏
貼於資料卡上,交由服務機關檢查無誤隨退撫案件,函送主管機關核
定後連同退撫核定函副本檢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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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於收到各主管機關核定退撫案件(退伍金、一次卹金、一次撫慰
金、第一次退休俸、贍養金、年撫金或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改支
一次退伍金,或遺族改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之第一次給與)副本
,應依所核定之內容計算本基金負擔之金額,並於退撫生效日或完成
撥付作業後,直接撥入領受人在本會委託代付金融機構指定之帳戶中
。但因繳費單位遲延繳納基金費用或主管機關核定內容與本基金應負
擔之退撫給與不符者,須俟繳費單位繳清基金費用或主管機關補正核
定內容後再行撥付;對於退撫核定案件副本送達本會已逾生效日期者
,本會應於作業完畢後儘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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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核定之退撫案件,因複審變更給與種類或內容時,其與本會已依
原核定標準撥付之金額相較如有溢、欠撥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對於溢撥者,應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轉知領受人繳回溢領金額(
將溢領金額開立以本會為受款人之支票或至郵局購買以本會為受
款人之匯票掛號檢送本會)。但定期給付之溢撥如經通知未繳回
者,於下一期之給付中予以扣回。
(二)對於欠撥應由本會補發差額者,其差額由本會直接撥入領受人在
本會委託代付金融機構指定之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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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本會撥付之各項定期給與(退休俸、贍養金、年撫金、退休俸或贍
養金之半數),自第二次起各期應撥付之金額,應於規定撥付日撥入
領受人指定之帳戶,撥付前本會提供各領受人入帳語音查詢不再另行
寄發通知單。
領受人如有撥付帳號、通訊地址、電話變更情事,應於每一期退撫給
與撥付日(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會,
如未通知本會致無法如期入帳者,應由領受人自行負責。
領受人如有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情事時,應主動通知本會、主管機關,
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停止撥付,俟其停止領受權原因消滅時,再通
知本會恢復撥付。
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支領定期給與之領受人,國防部於發放其舊制
退除給與時,其當期給與之領受權如有變更,支給機關應將其變更資
料於當期發放前造冊檢送本會,俾本會配合辦理;如本會於發放其新
制退除給與時,發現當期退除給與之領受權如有變更時,應將其變更
資料於當期發放前造冊通知國防部支給機關。
本會為防止冒領或誤撥情事發生,得定期對領受人資格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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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本基金人員因不合核給退除給與辦理退除役依規定申請離職退費
,或辦理退除給與退還未併計年資所繳之基金費用,或因亡故不合辦
理撫卹由其遺族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基金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合核給退除給與辦理退除役申請退費者,應由主管機關將填竣
並完成簽章之「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離職退費申請書
」連同退除核定副本或影本、資料卡(應將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黏
貼於上)檢送本會,由本會將應退還之基金費用,直接撥入領受
人在本會委託代付金融機構指定之帳戶中。
(二)亡故不合辦理撫卹申請退費者,遺族應填竣並完成簽章之「參加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離職退費申請書」送由聯勤留守業務
署併國防部死亡通報令或影本、資料卡(應將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黏貼於上)檢送本會,由本會將應退還之基金費用,直接撥入領
受人在本會委託代付金融機構指定之帳戶中。
(三)因辦理退除給與退還未併計年資所繳之基金費用者,由本會於撥
付退除給與時一併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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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 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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