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才儲備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銓敘部組織法第七條第三款。

二、範圍:為儲備人才,藉備各機關拔擢晉升參考,特訂定本要點。但行
    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之人才儲備作業,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加強人才
    儲備作業要點」辦理。

三、人才儲備權責劃分:
    (一)銓敘部:人才儲備業務之統籌策劃及高、中級主管人才之儲備
          。
    (二)各主管機關:負責本機關及其附屬機關之人才調查及儲備。

四、人才儲備對象:
    (一)高級主管人才:司(處)長、副司(處)長及其相當職務。
    (二)中級主管人才:科長及其相當職務。

五、人才類別:行政院以外各機關所需人才。

六、儲備標準:思想純正、品德優良、熱忱負責、才識卓越並富有領導能
    力,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高級主管人才年齡在
    六十歲以下;中級主管人才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並具有左列資格之
    一者。
    (一)高級主管人才:
          1.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十職等
            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2.各機關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現職非主管人員,服務成績
            優良者。
          3.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
            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並各具有任用資格者。
    (二)中級主管人才: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分類職位公務人
            員第六職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政府機關相關工
            作八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2.現任各機關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非主管人員,,服務成績
            優良者。
          3.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任用資格者。

七、人才儲備資料之建立:
    (一)基本資料之建立:各機關經依要點六所定儲備標準儲備之人才
          ,應根據送銓敘機關登記之人事資料翔實填註列管;其中高、
          中級主管人才並應另備一份儲備卡(附件一)於每年一月底前
          送銓敘部登記列管。
    (二)動態資料之掌握:各機關已送銓敘部之人才儲備卡,如其資料
          有所異動,應即登錄並函知銓敘部。

八、各機關報送之高、中級主管人才,由銓敘部彙整編造名冊(附件二)
    適時送請各機關遴用。

九、儲備之人才經各機關遴用後,請遴用機關填妥儲備運用名冊(附件三
    )送銓敘部登記。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