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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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級起敘。高員級一
    級考試及格人員自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
二、甲等考試及視同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高普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
    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之入用範圍,應包括與其相當資位以下之各級資
    位職務。
三、前項人員之敘級規定為:
  1.甲等考試及格人員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0薪點起敘。
  2.高等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高員級、員級
    、佐級、士級資位職務,均自各該資位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高
    等考試一級考試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
    位職務,均自各該資位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初任士級資位職
    務敘士級最高薪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
  3.普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員級、佐級、
    士級資位職務,自各該資位第三十八級二四0薪點起敘。
  4.低於普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佐級、士
    級資位職務,自各該資位第四十二級二00薪點起敘。
四、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敘定資位後,復參加甲等考試、高普考試及其他相
    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如原敘薪級未達前項各款標準者,如係分
    發人員均准予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