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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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簡任八級起敘,最高敘至簡任四級
    :乙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薦任主任審查(薦任九級至一級);丙
    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委任主任審查(委任四級至一級);人事管
    理員仍照規定辦理(委任五級至一級)。

二、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課長、專員均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
    任一級。

三、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主任、課長、股長,比照主任科員審查;課員比
    照科員審查;佐理員、辦事員比照助理員審查。

四、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課長,組織規程中明定為薦任或委任者(如基隆
    港務局高雄港務局人事室課長等是),委任者、比照主任科員審查,
    薦任者,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任一級。

五、學校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按照本部核定官等分別比照規定審查,
    組員比照科員審查。

六、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機關內薦任主任課員、股長課員、組員,仍
    適用中央地方機關設置薦任科員原則審查。
    附: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副主任審查標準,經本部五十一年六月
    十二日以臺典二字第0八0二號令規定:甲等人事室副主任職等訂為
    薦任或簡任,自薦任二階八級起敘,最高敘至簡任七級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