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甄選監察調查人員,特設置甄選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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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於辦理本院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甄選時,由院長遴聘本
院委員六人組成,另指定副院長為委員並為召集人,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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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為有關本院監察調查人員甄選、訓練及其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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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依左列規定辦事:
(一)有關本院監察調查人員之甄選由人事室會同有關單位研擬方案,
提
本小組審議。
(二)本小組之審議決定事項,經院長核定後,由本小組督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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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召集之: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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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才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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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秘書長、副秘書長、監察調查處處長或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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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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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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