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依法律之規定,應予迴避者。
  二、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
      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四、曾參與書狀或案件有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為當事人之
      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
  五、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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