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協助巡察委員,提昇巡察秘書專責功能、統一作法,特研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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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指派:
一、中央機關巡察,巡察秘書工作,由各該委員會職員為之。
二、地方機關巡察組巡察秘書,由監察業務處就本院職員簽請院長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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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工作流程:
一、中央機關巡察部分,依各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地方機關巡察部分,巡察秘書收到派令後,即到監察業務處第三組洽
取資料,並向巡察委員報到,聽取原則性指示。
三、研擬巡察計畫:
(一)請示巡察日程、地點、巡察期間交通工具、住宿等。
(二)請示「計畫」內容及工作方式。
(三)與各部會、省(市)、縣(市)政府連絡人交換日程及「計畫」
之內容等並予確定。
(四)擬定之計畫,報請巡察委員核定。
(五)將核定之計畫通知(巡察區)各級政府連絡人。
(六)擬定函知責任區中央民意代表巡察日期、地點函稿。
四、蒐集巡察資料:
(一)訂閱各巡察地區地方版報紙。
(二)蒐集各級政府所送預算、決算及審計部所送審計資料。
(三)蒐集各級政府近二年之受糾正案件及其答覆內容、改善情事等資
料。
(四)各級政府接受人民陳情案之統計表,包括案件性質,件數等以及
處理情形。
(五)向各級議會、檢察署、調查及政風單位調閱有關公務人員違法資
料。
(六)向各部會、縣市政府之計畫室、各地調查站調閱政情、社情調查
報告。
(七)蒐集歷年來該地區發生之屢發事件。
(八)蒐集地區近期發生之重大事件。
(九)整理前次巡察時未決之案件。
五、整理資料:
(一)整理各項資料,並分類摘要裝訂成冊,供委員隨時取閱。
(二)彙整巡察重點參考資料。
(三)依四之(一)、(三)、(五)、(六)、(八)、(九)蒐集
之資料,最遲應於出發前三日,送交委員參考。
六、巡察出發前之準備:
(一)應於出發前,再通知各級政府連絡人,並請其通知媒體發佈新聞
,副知監察業務處第三組。
(二)檢查準備場所、必要用具(大哥大、錄音機、文書表格、巡察手
冊、相關法令及有關參考資料)交通、住宿等,必要時徵得巡察
委員同意,親自到場瞭解。
七、巡察期間:
(一)巡察委員詢問相關官員時,應注意聆聽並作成紀錄。
(二)協助巡察委員接見巡察區民眾陳情,隨時提供資訊並注意巡察委
員安全。
(三)巡察委員親自處理人民書狀,應查明有無前案及是否與責任區有
關。(若有前案或與責任區無關者則照規定辦理)。
(四)實地勘查現場狀況時,除記錄外,應拍攝必要之實況。
(五)巡察委員處理巡察期間重要事項及人民請願案件,應適時發佈新
聞,擴大巡察效果。
(六)發現不法事件,應保全現場,通知檢調單位處理。
(七)地方巡察,發現屬中央巡察事宜,應將該資料攜回交主管委員會
於巡察中央機關時處理。
(八)遇有專業性問題,需專業人員或技術協助或鑑定時,得送監察業
務處第三組簽請支援處理。
(九)遇有重大案件,得斟酌情形,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及相關人員舉
行會議或座談,並將紀錄列入巡察報告。
(十)本年未結案件及追蹤案件,應列冊移交次年巡察組繼續追蹤處理
。
(十一)中央機關之巡察,應就被巡察機關行政工作及措施,詳予準備
巡察主題。
八、巡察結束:
(一)巡察結束後,應將巡察委員所指示事項,擇要紀錄,作為撰擬巡
察報告之參考。
(二)所收之人民書狀,應予整理摘述案情及處理情形,經巡察委員核
閱後送監察業務處第一組處理。
(三)選擇已辦之重要案件或對施政之糾正事項發布新聞。
(四)辦理出差旅費結算,報銷。
九、撰擬巡察報告:
(一)依據巡察委員指示要項,撰擬巡察報告。
(二)整理及分類下列資料:
1.各機關之報告及建議事項。
2.經實地勘查所瞭解事項。
3.民眾反映意見及建議事項。
4.人民陳情書所發現之問題。
(三)巡察報告中之巡察意見,應力求明確、具體、並予分類、條列標
題、簡述案情及主辦機關,敘明改進意見內容,以利處理及建檔
。
十、巡察報告之提出:每次巡察結束後,應即撰寫巡察報告並經巡察委員
核閱簽章後,送監察業務處登記。
本院地方機關巡察秘書工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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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派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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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巡察委員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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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巡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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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巡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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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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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出發前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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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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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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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擬巡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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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報告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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