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管理公務使用之表單,以提高行政效
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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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表單,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表格與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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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單用紙之質料及尺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有關之表單,照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主管機關規定使用之表單,照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三)本院內部使用之表單:
1.質料:七十磅以上米色(白色)模造紙或再生紙。
2.尺度:採國家標準總號五號紙尺度A4或A5,但有特殊需要
時得用尺度A3。
3.字體:採「標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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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內部使用之表單,其新增、修正及廢止,應由業務主管或使用單
位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規定,按表單性質屬附表相關項
目之權責劃分,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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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表單之管理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業務主管或使用單位為承辦業務之需要,得依規定程序簽報製訂
、修訂及廢止表單。其製訂或修訂表單核定後,應將書面資料及
其電子文件檔送綜合規劃室,更新資訊系統資料。
(二)審查單位為綜合規劃室,負責表單之審查及編號。
(三)保管單位為秘書處,負責表單之印製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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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單之編碼原則,第一碼以英文字母為類別之代號,第二、三、四碼
以阿拉伯數字為單位及流水之代號,其類別代碼詳表單代碼一覽表(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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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單之編號及印製時間應標示於表單左下緣,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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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定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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