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表單標準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管理公務使用之表單,以提高行政效
    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表單,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表格與單據。

三、表單用紙之質料及尺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有關之表單,照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主管機關規定使用之表單,照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三)本院內部使用之表單:
        1.質料:七十磅以上米色(白色)模造紙或再生紙。
        2.尺度:採國家標準總號五號紙尺度A4或A5,但有特殊需要
          時得用尺度A3。
        3.字體:採「標楷體」。

四、本院內部使用之表單,其新增、修正及廢止,應由業務主管或使用單
    位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規定,按表單性質屬附表相關項
    目之權責劃分,報請核定。

五、本院表單之管理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業務主管或使用單位為承辦業務之需要,得依規定程序簽報製訂
        、修訂及廢止表單。其製訂或修訂表單核定後,應將書面資料及
        其電子文件檔送綜合規劃室,更新資訊系統資料。
  (二)審查單位為綜合規劃室,負責表單之審查及編號。
  (三)保管單位為秘書處,負責表單之印製及保管。

六、表單之編碼原則,第一碼以英文字母為類別之代號,第二、三、四碼
    以阿拉伯數字為單位及流水之代號,其類別代碼詳表單代碼一覽表(
    如附表)。

七、表單之編號及印製時間應標示於表單左下緣,以利查考。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定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