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電子郵件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電子郵件管理,規範電子郵件應用,
    以提昇辦公效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郵件:指經由電子郵件伺服器接收或傳送之電子文件或訊息
        。
  (二)電子郵件伺服器:連接網際網路或院內區域網路,負責接收或傳
        送電子郵件之電腦主機。
  (三)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伺服器中,預留供使用者儲存電子郵件之磁
        碟空間。
  (四)信箱配額:電子信箱設定之最大磁碟空間,以百萬字元為單位。
  (五)廣播傳送:針對本院所有人員無選擇性之寄發電子郵件。

三、本院電子信箱以提供委、職員公務應用為原則。

四、本院委、職員於完成報到手續後,由資訊單位配發電子信箱識別碼及
    通行密碼一組。離(休)職人員於辦妥離(休)職手續後,由資訊單
    位停止其電子信箱使用。

五、本院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得經簽奉核准後,由資訊單位配發單位電子
    信箱予指定人員使用。各單位電子信箱指定使用人員職務調整時,應
    通知資訊單位,更改電子信箱通行密碼。

六、本院職員對於電子信箱通行密碼,應視為個人機密文件,不得透露於
    他人,且至少每六個月應更改一次。

七、本院職員每日應檢查電子信箱,並進行收信。如連續超過二個月無收
    發信紀錄者,資訊單位得暫停其電子信箱使用。
    經暫停使用電子信箱者,如需恢復使用,應敘明原因,簽請單位主管
    人員核可後,送資訊單位辦理。

八、本院人員收受不明電子郵件或附檔時,應逕行刪除,以避免感染電腦
    病毒。如因疏忽開啟含有電腦病毒之郵件,應立即通知資訊單位派員
    處理。

九、本院人員不得廣播傳送非公務性質之電子郵件。公務性質之訊息,如
    需通告本院所有人員時,應利用院區網路資訊系統為之。
    如遇特殊狀況,需緊急透過電子郵件通告全院所有人員時,應先簽請
    單位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為之。

十、機密性質文書、違反公序良俗或無合法使用權之軟體、影音、圖片
    、文章,不得透過電子郵件傳遞。

十一、本院人員使用電子郵件傳遞訊息時,應注意網路禮節,不得有謾罵
      、詆毀他人或傳播不實資訊之行為。

十二、本院內部公務文件,非依規定或經單位主管人員同意或簽奉核准,
      不得對外提供。

十三、本院資訊人員,對於儲存於電子信箱伺服器之資料,應定期備份。

十四、本院電子信箱伺服器管理人員,不得侵犯電子信箱使用者之隱私權
      ,對儲存於電子信箱內之信件,嚴禁閱覽,除系統維護備份必要者
      外,不得複製。

十五、本院電子信箱伺服器管理人員,為考量系統整體效率及安全,得設
      定電子信箱配額及限制特定檔案格式傳輸,並配合業務個案需要,
      彈性調整。

十六、本院權責單位,如因調查案件需要,須閱覽電子信箱內之電子郵件
      或歷史紀錄時,應經簽奉核准後辦理,必要時,得會同當事人進行
      。

十七、本院職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由權責單位視情節輕重,簽請首長議
      處。

十八、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