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電子郵件管理,規範電子郵件應用,
以提昇辦公效率,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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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郵件:指經由電子郵件伺服器接收或傳送之電子文件或訊息
。
(二)電子郵件伺服器:連接網際網路或院內區域網路,負責接收或傳
送電子郵件之電腦主機。
(三)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伺服器中,預留供使用者儲存電子郵件之磁
碟空間。
(四)信箱配額:電子信箱設定之最大磁碟空間,以百萬字元為單位。
(五)廣播傳送:針對本院所有人員無選擇性之寄發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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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電子信箱以提供委、職員公務應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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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職員於完成報到手續後,由資訊單位配發電子信箱識別碼及
通行密碼一組。離(休)職人員於辦妥離(休)職手續後,由資訊單
位停止其電子信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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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得經簽奉核准後,由資訊單位配發單位電子
信箱予指定人員使用。各單位電子信箱指定使用人員職務調整時,應
通知資訊單位,更改電子信箱通行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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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職員對於電子信箱通行密碼,應視為個人機密文件,不得透露於
他人,且至少每六個月應更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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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職員每日應檢查電子信箱,並進行收信。如連續超過二個月無收
發信紀錄者,資訊單位得暫停其電子信箱使用。
經暫停使用電子信箱者,如需恢復使用,應敘明原因,簽請單位主管
人員核可後,送資訊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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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人員收受不明電子郵件或附檔時,應逕行刪除,以避免感染電腦
病毒。如因疏忽開啟含有電腦病毒之郵件,應立即通知資訊單位派員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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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人員不得廣播傳送非公務性質之電子郵件。公務性質之訊息,如
需通告本院所有人員時,應利用院區網路資訊系統為之。
如遇特殊狀況,需緊急透過電子郵件通告全院所有人員時,應先簽請
單位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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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密性質文書、違反公序良俗或無合法使用權之軟體、影音、圖片
、文章,不得透過電子郵件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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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人員使用電子郵件傳遞訊息時,應注意網路禮節,不得有謾罵
、詆毀他人或傳播不實資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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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內部公務文件,非依規定或經單位主管人員同意或簽奉核准,
不得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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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資訊人員,對於儲存於電子信箱伺服器之資料,應定期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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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電子信箱伺服器管理人員,不得侵犯電子信箱使用者之隱私權
,對儲存於電子信箱內之信件,嚴禁閱覽,除系統維護備份必要者
外,不得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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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電子信箱伺服器管理人員,為考量系統整體效率及安全,得設
定電子信箱配額及限制特定檔案格式傳輸,並配合業務個案需要,
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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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權責單位,如因調查案件需要,須閱覽電子信箱內之電子郵件
或歷史紀錄時,應經簽奉核准後辦理,必要時,得會同當事人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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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職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由權責單位視情節輕重,簽請首長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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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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