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調查人員協助調查委員研析資料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研析資料之原則:
    (一)應以實事求是、冷靜客觀態度,鍥而不捨、抽絲剝繭精神,慎
          思明辨,探究真實,切忌預設立場之主觀判斷,以偏概全或斷
          章取義。
    (二)應適時將研析結果陳報調查委員,並依據調查委員指示,切實
          辦理研析資料相關調查事宜。

二、研析資料之時點:
    (一)於收受派查函後,向調查委員報到並請示調查作為時,依調查
          委員指示或調查人員規劃擬議經調查委員核可者。
    (二)於調查過程中,依調查委員指示或調查人員規劃擬議經調查委
          員核可者。
    (三)調查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因深入案情後續作業需要或陳
          訴人續訴到院等情事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調查委員指示
          或調查人員規劃擬議經調查委員核可者。

三、研析資料宜掌握「人、事、時、地、物、數、如何、為何」等要項,
    以求瞭解全盤,掌握重點,並應注意處理下列事項:
    (一)查明調查對象是否為本院監察權行使之範圍。
    (二)如為人民陳情案件,應就陳情書或檢舉資料,詳細查察調查案
          件發生之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及事實經過等。資料內容如有
          語意不清或未通順達意情事,則應探求陳訴人之真意。
    (三)如涉有法令變更情形,應確實究明案發當時之法令依據;尤其
          是可能涉及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情事者,更應詳細查明調查對
          象行為時之相關法令、釋示等規定。
    (四)對於陳訴人提供之資料線索,應詳核其動機、目的及可靠性。
    (五)對於媒體報導資料,應詳查其內容之正確性與來源之可信度。
    (六)發現本院已有前案或類似案件可供參考者,應依「本院各單位
          承辦人員辦理案卷歸檔及調還卷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循行
          政程序辦理調卷事宜。
    (七)研析資料過程中,應適切蒐集相關公開資料,以為參證,並得
          依據調查委員之指示,就調查案件有關之陳訴或調查要旨、相
          關機關之行政作為及法令規定等疑義,洽詢陳訴人或調查對象
          等有關機關。
    (八)去函洽請陳訴人或調查對象等有關機關說明案情,及提供檔卷
          等佐證資料時,應力求周延,並與調查案件有關者為限。
    (九)研析資料形成調查構想內容後,應就案件內容、調查要點及調
          查方法詳予分析,口頭陳報調查委員,或擬具調查計畫,詳細
          敘明擬採行之調查步驟,陳報調查委員核可。
    (十)詳細查察陳訴人或調查對象等有關機關所檢送之書面說明,與
          附件檢具之佐證資料是否相符。
    (十一)各有關機關對於相同事件之說明及所持立場是否一致。
    (十二)調查對象對於調查案件之處理程序是否前後連貫。
    (十三)與調查案件有關之文件有無偽造、變造或隱匿不實情事。
    (十四)依據調查對象之業務職掌及內部分層負責情形,切實究明承
            辦人員之簽註意見與上級長官之核示內容,有無互相矛盾或
            分歧之情形。
    (十五)如研析現有事證資料後尚不足釐清事實時,應洽請相關機關
            詳予說明,或提供該機關或其他機關同類案件處理之案卷,
            以利查對。必要時得依據調查委員之指示,再行調卷、舉辦
            專案諮詢或輔以其他調查方式,俾便釐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