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調查人員協助調查委員製作詢問筆錄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製作詢問筆錄之原則:
    (一)遵守法定程序:製作詢問筆錄,應遵守法定程序及調查委員指
          示辦理。
    (二)一案一人製作:詢問筆錄之記錄,一案以一人自始至終製作完
          成為原則。
    (三)字跡力求清晰:詢問筆錄應力求整潔、字跡清晰、文筆順暢,
          避免過多塗改,姓名忌用簡寫。
    (四)注意保密規定:詢問筆錄內容不得對外宣洩。對於化名詢問筆
          錄之製作,應注意陳訴人或檢舉人身分之保密。
    (五)使用制式格式:辦理調查案件所用詢問筆錄紙張,按印製格式
          使用。必要時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二、製作詢問筆錄之前置準備事項:
    (一)調查人員於詢問期日前,宜備妥錄音機、錄音帶、電池、尺、
          筆、詢問筆錄用紙、十行紙、釘書機、釘書針、印泥、手提電
          腦等相關輔助物品及案情有關卷證。
    (二)調查人員於詢問期日前,應詳閱案卷,以瞭解案情,俾製作詢
          問筆錄時,把握詢答重點及正確記載專有名詞,並使問題環節
          能前後關聯,環環相扣。

三、製作詢問筆錄時,應注意處理下列事項:
    (一)詢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1.案由、派查文號。
          2.時間、地點。
          3.調查委員、調查人員姓名。
          4.受詢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職業、職稱
            官職等、聯絡地址、服務單位、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
          5.按問答方式,逐項記錄詢答內容。
          6.受詢人確認無訛,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按左手大姆指,
            以下同)。
    (二)詢問筆錄應一次完成製作,如有不得進行詢問之事由,則應記
          明原因。數名受詢人同時到案時,詢問筆錄之製作,得報請派
          員協助。
    (三)詢問筆錄應緊接記載,中間不得留有空行。
    (四)詢問之內容,毋庸於詢問筆錄內逐句詳記,記載其事實即屬合
          法。必要時,應將詢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例如:受詢人默默不
          語、俯首無詞或喜怒哀樂等等)之狀態及反應,一併記載,其
          陳述前後矛盾者,應予記明。
    (五)受詢人如未到場,應在詢問筆錄上記明「受詢人未到場」,並
          附記其事由。
    (六)對受詢人陳述時所引用之人名、地名或數字等,應記載明確,
          不得潦草錯誤。
    (七)詢問筆錄不得任意挖補、塗改;字句增刪處,宜記明字數。其
          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八)製作詢問筆錄過程,應注意相關案卷資料之收置,避免散失。
    (九)受詢人不肯作答時,仍應製作詢問筆錄,並在詢問筆錄上,記
          明「拒絕作答」或「默不回答」。
    (十)受詢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時,得向受詢人說明,詢問筆錄
          係按其作答內容所作之紀錄,內容不符得予更正。如受詢人始
          終不肯簽名蓋章時,則記明其事由於詢問筆錄上。
    (十一)詢問筆錄應記載「右揭詢問筆錄共計○○頁,於○年○月○
            日○時○分製作完成,經受詢人親閱(或向受詢人朗讀),
            認為無訛始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於后:」等文句,使符
            合全程錄音供證,避免事後發生受詢人爭執詢問筆錄與陳述
            內容不符情事。

四、詢問筆錄製作完成後應行辦理事項:
    (一)詢問筆錄製作完成,應交受詢人親閱或當面朗讀,認為無訛後
          ,始請其於緊接記載內容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預防
          受詢人於事後誣陷調查人員自行替其用印情事,應由受詢人親
          自用印或按指印,禁止扶其手按指印。
    (二)詢問筆錄內容如有增刪更改時,宜請受詢人於更改處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確認。
    (三)受詢人對詢問筆錄內容有異議或提出附記時,調查人員應依事
          實更正或補充。
    (四)筆錄製作人應於緊接受詢人簽名處,記明「筆錄製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