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作詢問筆錄之原則:
(一)遵守法定程序:製作詢問筆錄,應遵守法定程序及調查委員指
示辦理。
(二)一案一人製作:詢問筆錄之記錄,一案以一人自始至終製作完
成為原則。
(三)字跡力求清晰:詢問筆錄應力求整潔、字跡清晰、文筆順暢,
避免過多塗改,姓名忌用簡寫。
(四)注意保密規定:詢問筆錄內容不得對外宣洩。對於化名詢問筆
錄之製作,應注意陳訴人或檢舉人身分之保密。
(五)使用制式格式:辦理調查案件所用詢問筆錄紙張,按印製格式
使用。必要時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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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作詢問筆錄之前置準備事項:
(一)調查人員於詢問期日前,宜備妥錄音機、錄音帶、電池、尺、
筆、詢問筆錄用紙、十行紙、釘書機、釘書針、印泥、手提電
腦等相關輔助物品及案情有關卷證。
(二)調查人員於詢問期日前,應詳閱案卷,以瞭解案情,俾製作詢
問筆錄時,把握詢答重點及正確記載專有名詞,並使問題環節
能前後關聯,環環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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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作詢問筆錄時,應注意處理下列事項:
(一)詢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1.案由、派查文號。
2.時間、地點。
3.調查委員、調查人員姓名。
4.受詢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職業、職稱
官職等、聯絡地址、服務單位、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
5.按問答方式,逐項記錄詢答內容。
6.受詢人確認無訛,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按左手大姆指,
以下同)。
(二)詢問筆錄應一次完成製作,如有不得進行詢問之事由,則應記
明原因。數名受詢人同時到案時,詢問筆錄之製作,得報請派
員協助。
(三)詢問筆錄應緊接記載,中間不得留有空行。
(四)詢問之內容,毋庸於詢問筆錄內逐句詳記,記載其事實即屬合
法。必要時,應將詢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例如:受詢人默默不
語、俯首無詞或喜怒哀樂等等)之狀態及反應,一併記載,其
陳述前後矛盾者,應予記明。
(五)受詢人如未到場,應在詢問筆錄上記明「受詢人未到場」,並
附記其事由。
(六)對受詢人陳述時所引用之人名、地名或數字等,應記載明確,
不得潦草錯誤。
(七)詢問筆錄不得任意挖補、塗改;字句增刪處,宜記明字數。其
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八)製作詢問筆錄過程,應注意相關案卷資料之收置,避免散失。
(九)受詢人不肯作答時,仍應製作詢問筆錄,並在詢問筆錄上,記
明「拒絕作答」或「默不回答」。
(十)受詢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時,得向受詢人說明,詢問筆錄
係按其作答內容所作之紀錄,內容不符得予更正。如受詢人始
終不肯簽名蓋章時,則記明其事由於詢問筆錄上。
(十一)詢問筆錄應記載「右揭詢問筆錄共計○○頁,於○年○月○
日○時○分製作完成,經受詢人親閱(或向受詢人朗讀),
認為無訛始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於后:」等文句,使符
合全程錄音供證,避免事後發生受詢人爭執詢問筆錄與陳述
內容不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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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詢問筆錄製作完成後應行辦理事項:
(一)詢問筆錄製作完成,應交受詢人親閱或當面朗讀,認為無訛後
,始請其於緊接記載內容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預防
受詢人於事後誣陷調查人員自行替其用印情事,應由受詢人親
自用印或按指印,禁止扶其手按指印。
(二)詢問筆錄內容如有增刪更改時,宜請受詢人於更改處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確認。
(三)受詢人對詢問筆錄內容有異議或提出附記時,調查人員應依事
實更正或補充。
(四)筆錄製作人應於緊接受詢人簽名處,記明「筆錄製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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