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詢問之原則:
辦理詢問時,調查人員應依據法令,以公正廉明之精神,崇法務實之
態度,積極協助調查委員執行法令賦予之任務,並依據調查委員指示
,切實辦理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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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詢問之時點:
(一)於收受派查函後向調查委員報到並請示調查作為時,依調查委
員指示或調查人員規劃擬議經調查委員核可者。
(二)於調查過程中,依調查委員指示或調查人員規劃擬議經調查委
員核可者。
(三)調查報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因深入案情後續作業需要或陳
訴人續訴到院等情事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調查委員指示
或調查人員規劃擬議經調查委員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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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詢問之前置準備事項:
(一)受詢人之擬定。
(二)詢問期日之擬定。
(三)洽訂詢問場地:
1.院內:至本院院區內部網路資訊管理系統(Intranet)會議
室管理子系統預約項下作登錄,洽訂適當之會議室。
2.院外:因調查案件之性質,或依據調查委員之指示,需至院
外辦理詢問時,應事先聯繫相關機關安排適當之處所(受詢
人所在地或其他適宜處所),並妥適完成布置。
(四)詢問前應詳細研閱相關卷證資料,熟記資料細節,並找出問題
癥結之處,研擬詢問重點。
(五)必要時得依據調查委員指示與受詢人為先期聯繫。
(六)通知方式:以本院制式通知書通知受詢人。
1.通知書應記載事項:受詢人服務機關及職稱、案由、時間、
地點、本院印信、調查委員姓名、調查人員姓名及年月日等
。
2.通知書得記載事項:受詢人須檢送之卷證資料及與調查人員
之聯絡方式。
3.影印通知書附卷。
4.如無急迫情事,宜儘量於詢問期日七日前,交本院收發室以
掛號郵寄送達。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傳真等方式先行告知受
詢人後,再依規定寄送或當面交付受詢人簽收。
5.依案件性質有特殊保密需求或陳訴人要求保密時,應注意通
知書送達之方式及處所,以資保密。
(七)確認受詢人能否如期出席,並將確認之受詢人名單、詢問重點
及案情摘要等資料,於詢問期日前先陳送調查委員審閱。
(八)受詢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除將其事由記明筆
錄外,應即時向調查委員報告,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置。如受
詢人已事先請假,並經調查委員核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而不到
場者,應請示調查委員另定詢問期日或為其他調查作為。
(九)協商行政支援事項:
1.人力支援:必要時,得依據調查委員之指示,循行政程序簽
請監察調查處增派臨時支援人力,協助處理行政作業事宜。
2.行政協調:受詢人如係部會、直轄市或縣(市)首長、副首
長或案件具特殊機密性、案情重大等情形,應於詢問期日二
日前,以機密文件方式陳報監察調查處主管人員,並視需要
協調秘書處、政風室等單位提供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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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詢問進行中,應注意處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詢人之身分,得視需要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受詢人如為
機關代表,並有隨同人員陪同出席時,應請示調查委員,並檢
視其身分。
(二)開始詢問前,請受詢人將無線電通訊器材暫行關機或交予隨同
人員。
(三)告知受詢問之事由。
(四)詢問進行之方式應以言詞行之。受詢人有數人時,得視案情之
需要,採同時詢問或隔離詢問。隔離詢問之方式,除調查委員
別有指示依其指示辦理外,其未經詢問者,應安排其在適當場
所等候。分別詢問後,因發現真實之必要而需對質時,應引導
相關受詢人進場進行對質。
(五)使受詢人就受詢事項連續陳述。
(六)詢問過程態度宜和藹懇切。
(七)對於有利或不利受詢人之事項,均應注意並予調查。
(八)受詢人偕同相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時,應先徵得調查委員同意
後於筆錄記明,並得視案情需要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詢問過程中,對於受詢人之身體健康狀況及情緒反應,應隨時
注意瞭解,並應斟酌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十)詢問終結前,得予受詢人最後陳述之機會,必要時陳請調查委
員詢問受詢人「有無補充意見?」及「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並明確記明於筆錄。
(十一)詢問時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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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詢問結束後應行辦理事項:
(一)有關調查委員於詢問中對於請受詢人辦理事項或命事後提供卷
證資料者,應促請受詢人依限辦理完竣。
(二)對於詢問中或詢問後發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應陳報調查委員
,並請示調查委員後續處理方式。
(三)詢問中所得之相關卷證資料,應詳加彙整研析,以利調查案件
之進行。
(四)有關詢問中知悉之機密事項,應確切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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