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二、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以建立本院安全可靠之資訊工作環境為目標。

三、本院各單位人員,均為本作業之稽核對象。

四、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以查核本院資訊系統及電腦檔案資料之使用管理
    情形為範圍,包含資訊安全政策訂定、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網路安全管理、系統存取控制管理、系統發展
    及維護安全管理、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及其他安全措施等事項,並
    應查核其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五、稽核方式
  (一)由政風室會同秘書處、資訊室及人事室,組成「監察院資訊稽核
        小組」,稽核時會同受稽核單位主管人員實施。政風室辦理秘書
        作業;依照「監察院資訊安全管理稽核表」(如附表)逐項稽核
        、檢查。
  (二)每年四月及十月,實施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一次,並得視需要,隨
        時實施不定期稽核;資訊稽核小組實施稽核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實地測試或檢查資訊軟、硬體設備使用情形,必要時得請資訊
        作業人員提供說明;稽核小組對稽核資料應予保密。
  (三)每次辦理稽核後,應詳實填寫監察院資訊安全管理稽核表,陳報
        秘書長核閱;如有應行改進事項,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必要
        時得實施複查。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