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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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端正政風,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維護性
    別工作平等,建構優質工作環境,發揮整體效能,設置監察院政風督
    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訂定有關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之實施方案與措施。
  (二)擬訂本院政風規章及審議政風興革建議。
  (三)評估本院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追蹤、管
        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檢討本院涉及政風及性別工作平等案件。
  (五)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六)督導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
  (七)督導本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事宜。
  (八)督導本院資訊安全防護及資訊稽核事宜。

三、本會報負責政策指導,下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資訊安全推動委員
    會及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執行相關業務;有關政風案件由政
    風室依權責處理。

四、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由秘書處負責秘書業務;性騷擾申訴評議委
    員會由人事室負責秘書業務;資訊安全推動委員會由資訊室負責秘書
    業務。

五、本會報置委員 7至11人,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委員
    由秘書長就本院一級單位主管聘(派)兼任之,任期一年。

六、本會報以每年年底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各小組及政風室提出年度
    報告,檢討一年來工作績效及興革事項,並策定本會報下年度之工作
    計畫目標、重點;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