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為辦理駐衛警察之陞遷,依據公
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等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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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隊長之職務。
(二)陞任小隊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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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隊如有駐衛警察職務出缺,經政風室簽奉准後,移由人事室依規定
辦理進用事宜。
隊長、小隊長職缺如擬由本隊人員內陸時,應辦理甄審:如擬由外補
時,應辦理公開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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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隊長、小隊長之甄審,簽請院長指派五至七人組成甄審小組審議,並
由副秘書長為召集人,甄審結果簽陳核定後,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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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隊長、小隊長職缺辦理內陸時,由本院駐衛警察自行填報「監察院駐
衛警察陞遷評分標準表」(附件一)再由其主管人員評定分數後,由
甄審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提列積分前三名,連同會議紀錄,簽報秘書
長就前二一名中圈定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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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比照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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