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駐衛警察陞遷甄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監察院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為辦理駐衛警察之陞遷,依據公
    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等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隊長之職務。
  (二)陞任小隊長之職務。

三、本隊如有駐衛警察職務出缺,經政風室簽奉准後,移由人事室依規定
    辦理進用事宜。
    隊長、小隊長職缺如擬由本隊人員內陸時,應辦理甄審:如擬由外補
    時,應辦理公開甄審。

四、隊長、小隊長之甄審,簽請院長指派五至七人組成甄審小組審議,並
    由副秘書長為召集人,甄審結果簽陳核定後,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發布。

五、隊長、小隊長職缺辦理內陸時,由本院駐衛警察自行填報「監察院駐
    衛警察陞遷評分標準表」(附件一)再由其主管人員評定分數後,由
    甄審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提列積分前三名,連同會議紀錄,簽報秘書
    長就前二一名中圈定陞補之。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比照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