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秘書處機密文書處理保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杜絕洩密,特依據文書處理流程,訂定本保密措施。

二、送達本院之機密文書,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規
    定如左:
  (一)受文者為本院院長或副院長者,分別送請院長室秘書或副院長室
        秘書簽收。
  (二)受文者為本院或本院秘書長者,送請秘書處文書科科長簽收啟封
        。
  (三)受文者為本院委員或個人者,逕送交各委員秘書或送交其本人簽
        收。
  (四)受文者為本院各處、室或各委員會者,送請各單位主管人員簽收
        啟封。

三、機密文稿之繕打、校對、用印,應由承辦人員親自傳遞,交收件人親
    自簽收。

四、機密文稿應指定專人負責繕打、校對、用印。

五、由承辦單位自行繕打、校對之機密文件,經首長核定用印時,本處人
    員不得審閱文件內容。

六、機密文件按照所需份數製版印刷後,應即將底稿連同多印之份數,派
    員監督銷燬。

七、機密文件應於封套上加蓋戳記,並加外封套以資保密。

八、機密文件應以掛號郵件寄發。

九、未經公布或未成立之糾彈案件或調查報告均為機密文件,對外不得宣
    洩。

十、承辦機密文件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洩漏、遺失或判斷
    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查明處理。

十一、機密文件如有宣洩時,應依法查究責任。

十二、檔案科人員對職務上所保管之檔案案件內容,不得向他人宣洩。檔
      案一經歸檔,除經權責長官核准調閱外,一律不得攜出檔案室。

十三、調(借)閱案卷,交調(借)閱人時,應加貼保密封條,蓋密縫章
      ;案卷歸還時,應詳檢該密縫條章是否完整。

十四、在離開辦公桌或下班前,個人及所保管之公文檔案卷,應收入櫃內
      並鎖妥。門窗亦應檢視後方可離開。

十五、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出檔案室。

十六、嚴格執行本院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85)處台政字第0八五0號
      函「影印機、傳真機、電腦使用保密」之規定。

十七、本措施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監察院文書處理注意事項」及「監察院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規定」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