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委員職工聯誼活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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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鼓舞工作士氣,增進員工眷屬情誼,培
    養團隊精神。

二、活動項目:
    (一)員工自強活動。
    (二)員工暨眷屬旅遊活動。
    (三)春節團拜暨員工慶生會。

三、活動方式:每年各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員工自強活動:限員工本人參加,視每年經費辦理三天以內活
          動為原則,並得分梯次辦理。
    (二)員工暨眷屬旅遊活動:除員工本人外並得攜眷參加,以台北市
          近郊登山、郊遊方式辦理,並頒發本院員工在學子女成績優良
          獎及摸彩活動,當天往返。
    (三)春節團拜暨員工慶生會:於春節後第一天上班辦理為原則,並
          同時舉辦摸彩活動。

四、參加人員:
    (一)員工自強活動限本院現有委職員工本人參加。
    (二)員工暨眷屬旅遊活動:
          1.本院現有委職員工及眷屬。
          2.本院退休(職)職工及配偶。
          3.審計部本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註:眷屬範圍以父母、配偶、子女為限。
    (三)春節團拜暨員工慶生會:
          1.本院現有委職員工。
          2.本院退職(休)委職員工。
          3.審計部本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五、活動經費:
    (一)員工自強活動:視年度經費情形由本院酌予補助。
    (二)員工暨眷屬旅遊活動:
          1.視年度經費情形由本院全額補助。
          2.員工在學子女成績優良獎圖書禮券一仟元、獎狀乙紙。
    (三)春節團拜暨員工慶生會:發給壽星禮品券委員六仟元、職工五
          仟元、生日蛋糕、壽星卡。

六、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