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機密文書處理保密措施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杜絕洩密,特依據業務特性及文書處理流程,訂定本保密措施
    。

二、本處業務除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措施辦理。

三、人民書狀之批辦委員、簽辦秘書;調查案件之內容、調查委員、協查
    秘書、調查情形、調查結論、調查報告內容未答復陳訴人之前;糾彈
    案件未經移送懲戒機關之前,均屬機密,不得對外宣洩。

四、委員輪值日期不得對外宣洩:但當日值日委員不在此限。

五、委員申請登記自動調查案件,應即以機密案件專人負責掛號,並依規
    定程序處理。

六、經核定輪、推派或自動調查案件,派查文稿應即以機密案件專人負責
    撰擬、陳判、送繕。

七、依陳訴內容或陳訴人要求身分保密者,陳訴人姓名不宜宣洩。

八、糾彈案件應由指派之專人負責,切實依規定之作業流程辦理。經審查
    不成立之糾彈案件,其相關文件以機密案件歸檔。

九、任何人發現應屬機密之文件洩漏、遺失或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
    告主管人員查明處理。

十、機密文件如有宣洩時,應依法查究責任。

十一、切實執行本院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八二)政(四)字第0二一
      五號函「影印機、傳真機、電腦保密原則」之規定。

十二、本措施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監察院文書處理注意事項」、「監察院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規定」
      及「監察院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保密稽核計畫」等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