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秘書處保密措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議事科:
  (一)指定專人辦理重要會議文件之收文、登記、送印、封發、收回及
        保管等事項。
  (二)收受重要會議文件,應先檢視其內容及附件是否完整始行簽收。
  (三)重要會議文件之登錄宜以專簿為之。
  (四)委員送交之重要會議提案以機密件處理。
  (五)本院各項重要會議資料,於開議前均為機密文件,其電腦鍵入、
        印製、傳遞,應採必要之保密措施。印製、裝釘、分發宜交專人
        處理,資料原件並交承辦人保管。
  (六)前項資料分送委員時,公文封套加蓋「機密」字樣後傳送,必要
        時宜編號登記使用人。
  (七)會議資料原則上於會後解密,但資料涉及機關機密不能公開者,
        應於會後依編號收回,統一保管。
  (八)速記人員參與會議速記工作,所取得之資料及錄音帶,應隨同整
        理之速記錄一併送交主辦單位。
  (九)彈劾案審查會之速記錄僅送監察業務處,避免單獨歸檔後被調出
        ,而有洩密之虞。

二、文書科:
  (一)送達本院之機密文書,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
        理規定如左:
        1.受文者為本院院長或副院長者,分別送請院長室秘書或副院長
          室秘書簽收。
        2.受文者為本院或本院秘書長者,送請秘書處文書科科長簽收啟
          封。
        3.受文者為本院委員或其他個人者,逕送交其本人簽收。
        4.受文者為本院各處、室或各委員會者,送請各單位主管人員簽
          收啟封。
  (二)機密文稿之繕打、校對、用印、封發、退稿及歸檔,應由承辦人
        員親自傳遞,交收件人親自簽收。
  (三)機密文稿應指定專人負責繕打、校對、用印、封發、退稿及歸檔
        等事項,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
  (四)由承辦單位自行繕打、校對之機密文件,經首長核定用印時,本
        處監印人員不得閱覽其文件內容。
  (五)機密文件按照所需份數製版印刷後,應即將底稿連同多印之份數
        ,派員監督銷燬。
  (六)機密文件應於封套上加蓋戳記,並加外封套以資保密。
  (七)機密文件應以掛號郵件寄發。
  (八)未經公布或未成立之糾彈案件或調查報告均為機密文件,對外不
        得宣洩。
  (九)承辦機密文件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洩漏、遺失或判
        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查明處理。
  (十)機密文件如有宣洩或遺失時,應依法查究責任。

三、檔案科:
  (一)檔案科人員對職務上所保管之檔案案件內容,不得向他人宣洩。
        檔案一經歸檔,除經權責長官核准調閱外,一律不得攜出檔案室
        。
  (二)機密檔案借出時,應加外封套密封後加蓋密封章,送調案人簽收
        或由調案人親至檔案科簽收;案卷歸還時,應詳檢該密封條章是
        否完整。
  (三)在離開辦公桌或下班前,個人所保管之公文檔案卷,應收入櫃內
        並鎖妥。門窗亦應檢視後方可離開。
  (四)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出檔案室。

四、總務科:
  (一)營繕採購案底價依採購法相關規定保密。
  (二)參加招標廠商所送達之資料,除由承辦人員親自拆封外,應按機
        密等級之文書處理作業程序送核。
  (三)本院所有公產登記資料,非因公務上需要,不得對外公開。
  (四)凡需攜至院外送修之物品,應經保管股出具放行單,並由駐警人
        員查驗後,始得放行。
  (五)醫務室保管之所有本院人員病歷資料,非因醫療上之特殊需要不
        得公開。
  (六)對於本院公款出納及委員職工個人薪資待遇及應得金額,除公務
        上需要外,非經其本人同意,不得對外宣洩。

五、管理科:
  (一)各單位工友傳送公文時,不得隨意翻閱公文,非本身所應知悉之
        消息或資料一律嚴禁打聽或持有及傳播。
  (二)司機及管理人員,不可將委員行程或其日常習性或公務上機密對
        外洩露。
  (三)廢紙庫應指定專人專責管理,每日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七時為開放
        時間。大宗廢紙,另計時間,會同政風室派員送交紙廠監燬。
  (四)各項營繕工程施工期間,應將工程名稱、駐留人員、駐留時間通
        知駐警隊,以便管制查核。
  (五)各單位人員發現可疑人、事、物,應隨時報告長官或政風室及駐
        警隊以資防範應變並採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