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統計室機密資料處理保密措施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防杜機密統計資料之洩漏,訂定本保密措施。

二、本室經辦及保管之統計資料機密範圍如左:
  (一)舉辦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
  (二)經政府權責機關明定列為機密業務之各項資料。
  (三)本院電腦系統內應保密之各項資料。
  (四)其他有關業務經管未經長官核定發表及規定為機密類之公文書。

三、本院機密統計資料,應隨時注意保密,不得對外宣洩。

四、未經長官核定之統計資料,不得對外發表或提供。

五、登記桌於收受機密文件後,應隨即送請主任啟封。

六、機密文書之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承辦人均
    應親自傳遞,不得假手他人。

七、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因誤繕誤即之廢紙等,應注意
    即時銷毀之。

八、職務上持有之機密文件,應隨時檢查是否完整,如發現經管之機密文
    件已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查明處理。

九、電腦送請廠商維修軟、硬體時,有關機密性之資料,應做安全處置,
    以防範資料外洩。

十、切實依照本院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政(四)字第0二一五號函「
    影印機、傳真機、電腦保密原則」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項措施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監察院文書處理注意事項」及「監察院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規定
      」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