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下稱本處)為執行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4 項規定,規範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介接機關(構)電
子資料(以下簡稱介接資料)之方式與範圍、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
,俾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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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對象
(一)介接資料管理者:
本處為介接資料管理者,負責介接資料管理與維護,包括資料庫
資料之儲存、維護與安全保護。
(二)介接資料提供者:
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4項所規定之機關(構)為介接資料提供者
,負責介接資料之提供。
(三)介接資料使用者:
1.本處及依政治獻金法經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
體及擬參選人為介接資料使用者。
2.資料使用者應依本規範使用及管理介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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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介接資料之方式與範圍
(一)透過 e政府服務平臺介接
1.本處透過電腦伺服器介接 e政府服務平臺(GSP),並建置GSP
既有系統轉接介面(LI)以進行資料介接協議傳輸。另為配合
GSP超過 3MB 之資料應透過安全文件傳輸協議(SFTP)進行傳
送,本處亦建置SFTP伺服器,設定資料介接機關(構)專屬之
系統帳號、密碼,並鎖定各介接單位之特定電腦位址(IP)。
2.介接資料如下:
(1)經濟部商業司核定之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資料。
(2)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定之營利事業稅務申報相關資料。
(3)司法院核定之受監護相關資料。
(二)透過本處建置之網路服務( WebServices)介面介接
1.介接資料提供者得透過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 HTTPS)呼叫本
處建置之 WebServices介面,通過本處提供之介接機關(構)
專屬帳號、密碼認證機制,於鎖定各介接單位之特定IP後,將
介接資料利用 WebServices傳送至本處電腦伺服器。
2.介接資料如下: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廠商相關資料。
(2)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資料。
(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定之外資投資相關資料。
(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定之外資投資
相關資料。
(5)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外資投資相關資料。
(6)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每日外資投資相關
資料。
(三)透過本處建置之批次更新介面介接
1.各介接資料提供者之資料維護人員須以機關憑證至 e政府服務
平臺進行驗證後登入本處電腦伺服器,僅就其所提供之資料依
確認格式產製整批電子檔,進行批次上傳新增、修改等作業。
2.介接資料如下:
(1)內政部核定之宗教團體及政黨相關資料。
(2)各縣市政府核定之人民團體相關資料。
(四)透過本處建置之單筆維護介面介接
1.各介接資料提供者之資料維護人員須以機關憑證至 e政府服務
平臺進行驗證後登入本處電腦伺服器,僅就其所提供之資料進
行單筆新增、修改等作業。
2.介接資料如下:
(1)行政院所屬及各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營事業或民營企業相關資
料。
(2)各縣市政府核定之人民團體相關資料。
(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選務機關公告之選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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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介接資料使用者使用權限
(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1.經向本院申請政治獻金專戶設立獲核准之政黨、政治團體及擬
參選人,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本處陽光法案主題網取得介接
資料。
2.連線應以自然人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 e政府服務平臺進行驗證
登入。
3.第一次登入時由系統自動進行使用權限申請程序,經本處審核
確認後始得進行使用。
4.逾政治獻金收受之法定期限或經廢止專戶者,系統自動終止相
關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使用權限。
5.介接資料之使用,僅限線上查詢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介接資
料使用者不得擅自將授權查詢之介接資料對外公開或移轉他人
使用。
(二)本處查核(調查)人員
本處經授權使用介接資料之查核(調查)人員,須依規定申請獨
立帳號密碼,經系統驗證後登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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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介接資料使用者之管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1.使用者應妥善保管相關憑證,不得使用他人憑證,亦不得將憑
證及 PIN碼(密碼)借予他人使用。
2.使用者憑證若遺失或懷疑私密金鑰遭破解,為維護自身權益,
應立即辦理憑證IC卡廢止等相關作業。
3.使用介接資料中相關機敏資料,由系統另開專屬頁面進行必要
資料輸入檢核,並於頁面中告知使用者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
異常使用情事,應送有關主管機關加強查察。
(二)本處查核(調查)人員
1.不得將帳號密碼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他人帳號。
2.使用者帳號密碼為機密資訊,使用者應妥善保管不可外洩,為
維護自身權益,使用者懷疑密碼已洩漏時,應立即變更。
(三)使用介接資料及使用者權限之新增、變更及刪除等,應充分留存
稽核軌跡,並由本處主管不定期抽查檢視。
(四)資料使用者於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座位時,應立即登出系統,以
避免遭他人冒用。
(五)資料使用者對列印查詢結果之紙本資料應負保管之責,確保資料
不外流,並於使用完畢時,立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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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介接資料之保密、保護義務
(一)介接資料之儲存與安全保護由本處負責。
(二)對儲存介接資料之資料庫,應設定特定之系統管理者帳號密碼,
此帳號密碼應獨立使用,不可使用於資訊應用系統中。
(三)機密資料於儲存、傳輸、使用過程中,應以加密方式進行。
(四)系統管理者帳號密碼由本處指定專人保管。系統管理者異動或離
職時,本處應立即指派接替之保管人並更改系統管理者密碼,並
確實辦理工作及相關文件、資料移交。
(五)系統管理者應定期檢視介接資料使用紀錄,確認資料正常使用。
(六)介接資料使用者若發現介接資料有遭竄改、外洩或其他不當使用
之虞時,應立即向本處通報。
(七)介接資料使用者對介接資料之使用,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處介接各機關(構)電子資料,除遵循資訊安全法令外,並應
符合各介接機關(構)訂定之系統安全及作業管制等安全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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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管制、查核與稽核
(一)本處應記錄資料使用者之設定權限。
(二)本處應對資料使用者之行為與活動加以記錄、監控及稽核,包括
使用者查詢內容、次數、時間等資安紀錄( log),並得不定期
查核各項稽核軌跡。
(三)本處產製介接資料使用者查詢之資安紀錄( log)報表,提供介
接資料之機關(構)得對前項紀錄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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