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九號(存貨盤點之觀察)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4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五條訂定。
第二條
  查核人員觀察受查者存貨之盤點乃必要之證實查核程序。本公報僅對存
  貨盤點之觀察予以規定,至於其他有關存貨之查核程序則不屬於本公報
  之範圍。
第三條
  受查者應負責存貨盤點,以確定存貨之數量及狀況。查核人員觀察存貨
  盤點之目的,在於瞭解及驗證受查者存貨盤點過程及其結果之有效性,
  以獲取存貨數量及狀況之證據。
貳、觀察前之規劃
第四條
  觀察存貨盤點前,查核人員應採下列程序:
  1.調查與評估受查者有關存貨數量及狀況之內部會計控制。
  2.瞭解存貨之內容、金額及存放處所等。
  3.評估受查者存貨盤點計畫能否確定存貨數量及狀況。此項計畫通常
      包括下列各項:
    (1)受查者對於參與盤點工作人員之書面指示。
    (2)存貨盤點處所之決定及盤點人員之指派。
    (3)盤點前之會議及講解。
    (4)存貨之整理、排列暨呆廢料、過時品、瑕疵品及寄存品等之區
          分。
    (5)收發貨截止之控制。
    (6)盤點表單之使用及控制。
    (7)盤點期間存貨移動之控制。
    (8)盤點結果之彙總暨盈虧之分析、調查與處理。
  4.擬定觀察存貨盤點之查核計畫及程式。查核程式之例式見附錄。
參、觀察之時間及要點
第五條
  查核人員應親赴存貨存放處所觀察存貨盤點,並視實際情況加以抽點。
第六條
  受查者如採實地盤存制,並於資產負債表日或其前後數日內全面盤點存
  貨時,查核人員應同時實施存貨盤點之觀察。
第七條
  受查者如採永續盤存制,並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適當時間全面盤點存貨
  時,查核人員應同時實施存貨盤點之觀察。
第八條
  受查者如有健全之存貨內部會計控制,平時採用循環式等局部盤點,縱
  未一次實施全面盤點,亦足以有效決定期末存貨數量及狀況時,則查核
  人員應評估受查者平時之盤點計畫及程序,並視實際情況決定觀察受查
  者平時盤點工作之次數。
第九條
  依第六條至第八條執行結果,若查核人員無法對受查者存貨數量及狀況
  獲得滿意之結論,在可能情形下,得由受查者另訂時間重行盤點,而由
  查核人員觀察,或由查核人員親自盤點。
第十條
  盤點日如非為資產負債表日時,查核人員應分析盤點日至資產負債表日
  存貨之變動情形,抽查該期間存貨交易憑證,並注意其無異常情事。
肆、特殊情況下之處理
第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無法觀察存貨之盤點時,例如受查者之存貨於資產負債
  表日已裝櫃待運等,查核人員可實施下列證實查核程序替代之:
  1.查核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紀錄。
  2.查核期後銷貨交易憑證。
  3.必要時得對買賣雙方函證。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佔
  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
  之查核程序:
  1.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
  2.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有關保管品內部會計控制之評估報告。
  3.觀察存貨之盤點。
  4.如該項存貨已作質,應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首次查核受查者之財務報表,未能觀察上期期末存貨之盤點,
  且該項存貨對本期之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若查核人員
  對本期存貨盤點之觀察獲得滿意結論時,得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下列一
  項或多項之證實查核程序替代之:
  1.參閱前任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
  2.核閱上期存貨盤點紀錄及文件。
  3.抽查上期存貨交易紀錄。
  4.運用毛利百分比法分析比較。
第十四條
  若存貨之性質及狀況特殊,須由受查者聘請專家參與盤點時,查核人員
  應瞭解該專家所擔任工作之性質、專業能力及信譽。
伍、查核結論及報告
第十五條
  查核人員對存貨盤點觀察前之規劃及其觀察程序與結果,應作成工作底
  稿。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計師應視實際情況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
  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1.查核人員未能實施存貨盤點之觀察,亦未能經由實施其他證實查核
      程序獲得滿意之結論。
  2.查核人員對存貨盤點之結果不滿意。
第十七條
  會計師首次查核受查者之財務報表,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查核程序,未能
  獲取上期期末存貨數量及狀況足夠與適切之證據時,應視實際情況,對
  本期有關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陸、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發布,並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
  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附  錄
─────
              觀察存貨盤點查核程式例式
客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觀察存貨盤點查
          核程式
         ───────────
            一般資料及結論
          ─────────
                                年度結束日____
▲一般資料
 ─────
‧盤點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存貨存放地點
:_________________‧盤點主持人:_______
___________‧盤點人數及編組:____________
____‧盤點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存  貨  項  目:
    主要原料:__________________主要物料:__
    ________________在  製品:_________
    _________製成品或商品:______________
____
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
‧觀察盤點人員:_________________▲結論
  ──
    複核人___日期___查核人___日期____
客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
│查    核    程    序  │  索引或說明  │查核人│
├───────────┼───────┼───┤
│一、與受查者聯繫,取得│              │      │
│    書面存貨盤點計畫,│              │      │
│    並作下列程序:    │              │      │
│    1.評估受查者存貨盤│              │      │
│      點時間之適當性。│              │      │
│    2.核閱及評估受查者│              │      │
│      書面盤點計畫是否│              │      │
│      適當,如欠週全,│              │      │
│      應提出改進建議。│              │      │
│    3.考慮是否參加受查│              │      │
│      者存貨盤點前之準│              │      │
│      備會議。        │              │      │
│    4.若由專家參與存貨│              │      │
│      盤點時,瞭解該專│              │      │
│      家擔任工作之性質│              │      │
│      、專業能力及信譽│              │      │
│      。              │              │      │
│    5.瞭解存放在外存貨│              │      │
│      之情形,並決定其│              │      │
│      查核方法。      │              │      │
│    6.分派查核人員工作│              │      │
│      ,並提示應行注意│              │      │
│      事項。          │              │      │
│二、觀察存貨盤點前,巡│              │      │
│    視存貨盤點現場,確│              │      │
│    定列入盤點之存貨業│              │      │
│    經適當整理排列,並│              │      │
│    附有盤點表單或其他│              │      │
│    明顯記號,以免漏盤│              │      │
│    或重複盤點; 若有未│              │      │
│    納入盤點之存貨,查│              │      │
│    詢其原因。盤點開始│              │      │
│    前若發現缺失,即建│              │      │
│    議受查者改進。    │              │      │
│三、確定非受查者之存貨│              │      │
│    ,業已分別存放標示│              │      │
│    ,並取得該等存貨之│              │      │
│    規格、數量等有關料│              │      │
│    ,以確定該等存貨未│              │      │
│    包括於受查存貨內。│              │      │
│四、取得存貨收發及移轉│              │      │
│    憑證,查核庫存紀錄│              │      │
│    與帳載紀錄之截止是│              │      │
│    否正確。          │              │      │
│五、評估下列項目執行情│              │      │
│    形並參考以往年度存│              │      │
│    貨盤點觀察之結果,│              │      │
│    決定抽點範圍及方法│              │      │
│    :                │              │      │
│    1.存貨之存放是否業│              │      │
│      經適當整理排列。│              │      │
│    2.存貨數量卡是否適│              │      │
│      當紀錄。        │              │      │
│    3.存貨保管人員預盤│              │      │
│      及其他人員複盤是│              │      │
│      否依照存貨盤點計│              │      │
│      畫執行。        │              │      │
│    4.盤點表單是否預先│              │      │
│      連續編號,領用是│              │      │
│      否適當控制。    │              │      │
│    5.盤點表單是否完整│              │      │
│      填列存貨之名稱、│              │      │
│      規定、數量、狀況│              │      │
│      及完工程度(如在│              │      │
│      製品)。        │              │      │
│    6.盤點時工廠及倉庫│              │      │
│      是否停止生產或進│              │      │
│      出存貨;如未停止│              │      │
│      ,受查者是否採取│              │      │
│      適當方法控制存貨│              │      │
│      之移動。        │              │      │
│六、依據程序五之評估結│              │      │
│    果,實施下列程序: │              │      │
│    1.抽盤庫存存貨,核│              │      │
│      對盤點表單,並作│              │      │
│      成抽盤紀錄。    │              │      │
│    2.抽盤時若發現差異│              │      │
│      ,即通知受查者查│              │      │
│      明更正;如差異筆│              │      │
│      數較多,視實際情│              │      │
│      況,擴大抽盤範圍│              │      │
│      或要求受查者重新│              │      │
│      盤點或會同重盤。│              │      │
│    3.注意盤點時存貨移│              │      │
│      動情形,並取得或│              │      │
│      紀錄該項存貨有關│              │      │
│      文件,作為查核存│              │      │
│      貨收發截止之參考│              │      │
│      。              │              │      │
│    4.觀察呆廢料、過時│              │      │
│      品、瑕疵品及寄存│              │      │
│      品等是否適當區分│              │      │
│      。              │              │      │
│七、盤點完成前應:     │              │      │
│    1.再巡視全場確定所│              │      │
│      有應納入盤點之存│              │      │
│      貨均經盤點。    │              │      │
│    2.取得並檢查已填用│              │      │
│      、作廢及未使用盤│              │      │
│      點表單之號碼紀錄│              │      │
│      ,確定其是否連續│              │      │
│      ,並查明已發出之│              │      │
│      盤點表單是否均已│              │      │
│      收回,以便事後核│              │      │
│      對存貨盤點之彙總│              │      │
│      紀錄。          │              │      │
│八、撰寫存貨盤點觀察之│              │      │
│    結論,載明下列事項│              │      │
│    :                 │              │      │
│    1.盤點時存貨安排是│              │      │
│      否適當。        │              │      │
│    2.存貨盤點計畫之執│              │      │
│      行情形。        │              │      │
│    3.評估盤點結果是否│              │      │
│      足以確定存貨之數│              │      │
│      量及狀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