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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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
    施之執行成效,以達成落實節約能源政策,特設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產業發展局局長。
  (五)工務局局長。
  (六)交通局局長。
  (七)社會局局長。
  (八)勞動局局長。
  (九)警察局局長。
  (十)衛生局局長。
  (十一)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三)文化局局長。
  (十四)消防局局長。
  (十五)觀光傳播局局長。
  (十六)地政局局長。
  (十七)主計處處長。
  (十八)公務人員訓練處處長。
  (十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二十一)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主任。
  (二十二)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策劃、督導及推動事宜。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節約能源措施之輔導事宜。
  (四)本府其他與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節約能源措施有關事宜。

四、本會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學校辦理。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綜理會務,並依「臺北市
    政府加強推動『四省專案』實施計畫」,設各種專案推動小組,負責
    訂(修)定四省專案相關計畫、轉知本會決議事項及督導各機關、學
    校執行成效。

六、本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局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