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週邊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
  人使用本市政大樓週邊景觀區及西大門兩側與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以
  下簡稱各場地),並維護各場地整潔秩序,提供市民一個寧靜美觀之良
  好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場地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
三、各場地除舉辦重要慶典活動不對外開放外,其餘時間得接受其他機關
  、學校、公司、團體、法人申請免費使用。
四、各場地開放使用時間:
  (一)景觀區: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二)西大門兩側及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六時至十
    時;例假日及其他國定假日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三)使用時間若有必要延長時,須於場地使用申請時,檢具主管機關
    核准活動之文件;經核准者,其使用時間得延長至下午十二時。
五、使用各場地舉辦活動,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
  但為有助於活動之進行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不在此限。
六、申請使用各場地,應於使用前二十日檢具場地使用申請表、活動內容
  及流程、場地佈置圖、清潔維護計劃書等,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
  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提出申請,並於公管中心同意後始可免
  費使用。但預約者以一年內之日期為限。
七、使用各場地應注意之事項:
  (一)景觀區僅提供攝影使用,不得作為其他活動舉辦場地。
  (二)西大門兩側與東門外人行步道空地可提供舉辦各項活動,但其性
    質屬於政治性活動者,經公管中心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
    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並於活動前一日將許可文件影本送
    交公管中心。
  (三)禁止在各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
    打釘、打樁等。
  (四)禁止攜帶犬畜進入各場地。
  (五)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活動之
    音量並不得超過八十分貝。
  (六)嚴禁各種車輛駛入各場地。
  (七)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八、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應經公管中心同意並指定
  地點,否則予以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棚等臨時建築物,須將繩索繫
  於隱藏式基樁上(如附圖),帳棚支架需吊掛砂包或水袋以維安全,並
  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九、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各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如有損毀
  、污染或其他破壞行為等情事,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十、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之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活動參與
  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使
  用單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管中心得停止其使用,並限制於
    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各場地: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等活動
      。
    (三)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具破壞性之政治活動。
    (四)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
十二、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市長同意後專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