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7時至下午 8時,例假
    日不開放。其中送貨車輛進出時間以上午7時至下午 6時止為原則。

二、身心障礙車輛規劃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區域,請按規定停車。

三、公文交換機車進場時,請持貼設E–tag條碼之停車證以智慧辨識方式
    管制進出,並依規定停放於北區地下 2樓「機車臨停區」。另為確保
    行車安全,請駕駛人於前車通過柵欄機且柵欄下降後再行辨識入場,
    並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切勿跟車前進,以防危險發生。

四、本停車場限高 2.6公尺,車輛進入停車應開大燈、限速20公里以下,
    並依交通標誌動線行車,以維安全。

五、各局、處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會,需於開會日期前 1日下午 4點前
    (連假期間則於最後 1個上班日下午 4點前)由各該局、處以線上申
    請方式辦理,府外單位則須填寫附件申請表向本中心提出公務臨時停
    車申請。

六、平日上班時段收(送)貨車輛進出採總量管制,超過 8部貨車時便管
    制進入,廠商憑收(送)貨物單或相關證明文件,經停車場入口駐警
    確認無誤後,即開立卸貨 1小時臨時停車證,依規定停放地下 2樓「
    卸貨車位」,進場卸貨時間不得超過 1小時;另局、處因公務進行工
    程施工,上班時段施工承商車輛卸載材料機具,比照平日上班時段進
    場卸貨規定為原則辦理;下班時段比照第五條邀請專家學者至本府開
    會方式由各該局、處以事先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七、本停車場之專用洗車場為本府機關公務車專用。如遇缺水期時,應採
    用限水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符合本大樓節約用水政策。

八、駕駛同仁請依分配之休息室休息,嚴禁酗酒、聚賭及吸菸,並不得佔
    用其他空間充作休息室使用,違者函送有關機關查處。

九、為維護停車場內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位置附近放置傢俱或其他物品
    ,如經勸導未在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十、本停車場係地下室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
    養試車或開冷氣在車上休息及吸菸,違者開立勸導單並列入違規紀錄
    。

十一、所有車輛均應依現場 LED指示看板配發車位編號停放,府內公務車
      不得佔用來賓車位,如未依規定停放者,則視情節登記或張貼告示
      上鎖,逾 3次者,函送所屬機關查處。如為外車, 1年內禁止該車
      進場。
      另違規使用洗車場、吸菸及停車場怠速等情事,亦併入違規統計,
      如逾 3次比照前項辦理。

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