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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