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禮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及加強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禮堂(
  以下簡稱行政中心禮堂)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行政中心禮堂之管理機關為各該區公所。

  行政中心禮堂之使用用途,以舉辦表演、展覽、各項室內運動等文化育
  樂活動或集會為限。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  使用目的不符前條規定。
  二  有營業行為。
  三  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四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五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行政中心禮堂之使用順序如下:
  一  管理機關。
  二  行政中心合署辦公單位。
  三  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四  其他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及個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先登記者優
  先使用。

  管理機關得無償使用行政中心禮堂;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及各區行
  政中心其他合署辦公單位申請使用時,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其他
  費用以五折計收。

  行政中心禮堂除管理機關自行使用及整修保養不對外開放外,其他時間
  受理申請使用。

  行政中心禮堂使用時間分為三時段,每時段為四小時,至少使用一時段
  。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  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  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  第三時段:晚間六時至十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延長使用時間者,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
  比例計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以二小時為
  限,並需先經管理機關核准。
  申請使用非假日之上、下午時段者,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以八折計收。
  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在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以七折
  計收。但每次使用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行政中心禮堂依面積分為下列五級:
  一  甲級:三百坪以上。
  二  乙級:二百五十坪以上,未滿三百坪。
  三  丙級:二百坪以上,未滿二五0坪。
  四  丁級:一百五十坪以上,未滿二百坪。
  五  戊級:一百四十九坪以下。
  行政中心禮堂場地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場地使用之申請,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為之。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計畫書,經管理機關核准,繳交場
  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後,始得使用。但本府所屬機關(構)、
  學校免繳保證金。
  前項核准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管理機關
  核准後,應於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立即回復原狀。

  申請人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違
  反者應就因搭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辦理活動,如需印製入場券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申請人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
  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經管理機關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及
  其他違規情事後,五日內無息退還。
  活動結束後,應於一日內回復原狀交還管理機關。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於五日內未修復者,管理機關得逕行修復,所
  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管理機關追償之。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於原因消
  滅後五日內,另申請使用時間。逾期未申請者,其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
  者外,無息退還。

  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十日前通知管理機關取消使用,其
  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者,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
  費用不予退還。

  核准使用場地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
  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其所繳費用(含保證金)不予退還及於
  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有第四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活動內容
  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三、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四、妨害公
  務或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管理機關之指
  示。」之文字內容。

  管理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禮堂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十日前,通
  知原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
  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場地管理維護費用及管理工作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由管理機關相
  關預算支應。場地使用所收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