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合婚禮(以下簡稱聯合婚禮)者,須
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民法之結婚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其中一方須
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聯合婚禮之報名方式,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於聯合婚禮前二
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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