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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每對新人應參加講習會,雙方當事人應於規定時間準時出席,無故缺席者 視同棄權,取消參加婚禮資格。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於講習會前檢附 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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