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每對新人應參加講習會,雙方當事人應於規定時間準時出席,無故缺席者
視同棄權,取消參加婚禮資格。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於講習會前檢附
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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