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定核發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特依規費法第七 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其因污損或滅失, 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準歸化國籍證明之規費應隨案繳納,除誤繳或審查不合格者外,不得要 求退費或保留。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法定程序解 繳市庫。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