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定核發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特依規費法第七
  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其因污損或滅失,
  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準歸化國籍證明之規費應隨案繳納,除誤繳或審查不合格者外,不得要
  求退費或保留。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法定程序解
  繳市庫。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