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加強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戶政所)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落實戶籍
登記,並辦理戶籍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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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政所除遇專案工作期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指派戶籍人
員巡迴其轄區責任里查對戶籍。必要時得會同里鄰長、里幹事、警勤
區警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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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政所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應視實際情形,依現行戶籍人員負責之責
任里、鄰排定日程(附件一)輪流辦理。每人每月至少查對二次,查
對服務日程表應於查對七日前預先排定,一份送民政局備查,另分送
區公所、里辦公處。里辦公處應將日程表張貼公告欄或里內適當場所
公告周知,並會請鄰長轉知里民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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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籍人員執行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除徵得當事人同意外,應於上
午九時至下午五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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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籍人員出勤前,應於公出登記簿詳細登記欲查對里鄰街路門牌之起
訖號碼,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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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籍人員出勤時,應攜帶識別證、戶籍巡查簿(附件二)、空白戶籍
登記申請書、查報錄(附件三)、告知單、簽章表(附件四)、收繳
證簿收據(附件五)、職名章、小名章及照相機,於鄰內適當地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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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戶籍人員執行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時,應注意服裝儀容。查對服務
時,應就有關戶籍登記事項及戶內人口動態,詳為詢問,態度務求和
藹,發問須明晰懇切。每查畢一戶,應在戶口名簿所貼之戶籍巡迴查
對簽章表內,依順序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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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戶籍巡迴查對服務項目如下:
(一)出生、死亡逾期未申請登記者。
(二)十五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未查記者。
(三)未接受戶口校正者。
(四)門牌損壞或未編釘、換釘、脫落、錯誤者。
(五)其他應行申請或登記事項尚未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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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戶籍人員巡迴查對戶籍,如發現有下列各款情事,應就巡查簿有關各
欄註明事實,並登入查報錄,由申請義務人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前點第一款情事者,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
定催告辦理。
(二)未接受戶口校正者,應告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到戶籍地戶政所
辦理補校正。
(三)發現門牌未編釘、錯誤者,返所後交由承辦課處理;門牌損壞、
脫落者,應即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戶政所申請補發。
(四)其他有應行申請或登記事項而未申請登記者,應通知申請義務人
逕向該轄戶政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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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戶籍人員遇有民眾詢問戶政問題時,應詳實告知,無法答復者,應記
錄攜回所內參閱法令,以電話或書面迅速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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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戶籍人員遇民眾拒絕接受戶籍查對時,應婉言告知戶籍巡迴查對服
務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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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戶籍巡查簿以里為單位,按鄰別、路街門牌順序,由電腦列印裝訂
成冊,加封面書明「○○區○○里戶籍巡查簿」妥為保管。
戶籍巡查簿資料有異動時由巡查人員隨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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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戶籍人員應將每次巡查結果填寫於查報錄,返所後陳送主任核閱。
查報錄按月彙釘編號歸檔,巡查後次月七日前製作成果統計表(附
件六)送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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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戶政所主任應不定期至轄內督導,秘書、課長及指定人員應按照日
程表排定日程、分配里別前往抽查,以落實查對服務工作(督導表
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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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民政局得隨時派員督導抽查,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實者
,予以懲處,其獎懲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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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所需簿冊表件由戶政所依附表格式自行
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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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各區戶政所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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