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市民(以下簡稱市民)在同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涉
及二戶籍員時,應由管理新住址(即住變人)之戶籍員受理,分別代
填申請書、及整理、抽訂戶籍登記簿頁(即經核對書、簿記載無誤者
,先行整理原住址之戶籍簿頁;如全戶住址變更時並應整理戶籍索引
,再整理新住址之戶籍簿頁)同時改註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二、申請書正本二份,乙份存於新住址所屬里之案卷內,乙份交原住址之
戶籍員覆驗後存於原住址所屬里之案卷內,以供查考。
三、戶籍通報除該管派出所涉及兩所者應分別通報外,其餘照原規定辦理
。
四、市民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涉及同一戶籍管轄區二戶政事務所者,比照
遷徙登記作業規定,由原住址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後發給住址變更(出
)之戶籍謄本,再由新住址之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入)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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