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三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第一綠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第一停車場內六百坪綠 地(如附圖)。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
四、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使用本場地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