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掌理各項動產質借之營運、管理及逾期質物標售等業務。
  二、稽核組:掌理動產質借報表等資料之建立、分析、統計、處理及動
      產質借業務之稽核及考核。
  三、秘書室:掌理營運資金之調配及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及其他不
      屬各組等事項。

  本處置組長、主任、稽核、組員、業務員、助理業務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
  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視業務需要,設立分處。
  分處置主任、業務員、助理業務員及書記。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處      長│簡      派│  一│              │
  ├─────┼─────┼──┼───────┤
  │副  處  長│薦      派│  一│              │
  ├─────┼─────┼──┼───────┤
  │組      長│薦      派│  二│              │
  ├─────┼─────┼──┼───────┤
  │主      任│薦      派│十三│一、秘書室。  │
  │          │          │    │二、分處。    │
  ├─────┼─────┼──┼───────┤
  │稽      核│薦      派│  二│              │
  ├─────┼─────┼──┼───────┤
  │組      員│委派或薦派│  七│              │
  ├─────┼─────┼──┼───────┤
  │業  務  員│委      派│十七│內九人得列薦派│
  │          │          │    │。            │
  ├─────┼─────┼──┼───────┤
  │助理業務員│委      派│十三│              │
  ├─────┼─────┼──┼───────┤
  │書      記│委      派│  五│俟現職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計│主  任│          │    │              │
  │室├───┼─────┼──┼───────┤
  │  │佐理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合      計│          │六五│              │
  └─────┴─────┴──┴───────┘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六、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處視營運狀況如無繼續存在之必要時裁撤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