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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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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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掌理各項動產質借之營運、管理及逾期質物標售等業務。
二、稽核組:掌理動產質借報表等資料之建立、分析、統計、處理及動
產質借業務之稽核及考核。
三、秘書室:掌理營運資金之調配及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及其他不
屬各組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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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組長、主任、稽核、組員、業務員、助理業務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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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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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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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視業務需要,設立分處。
分處置主任、業務員、助理業務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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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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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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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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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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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薦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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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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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派│十三│一、秘書室。 │
│ │ │ │二、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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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 核│薦 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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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派或薦派│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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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員│委 派│十七│內九人得列薦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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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業務員│委 派│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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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派│ 五│俟現職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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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 任│ 一│ │
│計│主 任│ │ │ │
│室├───┼─────┼──┼───────┤
│ │佐理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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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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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六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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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六、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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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視營運狀況如無繼續存在之必要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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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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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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