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集中支付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調整、及核定支付案件之
        建檔、管制等有關事項。
  (二)支付案件之收辦審核及預算餘額查對等有關事
        項。
  二、第二科:
  (一)市庫支票之保管、簽開等有關事項。
  (二)市庫支票之封發、換發、補發等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支付帳務報表之管制、分析、研判及兌付支票
        整理銷號等事項。
  (二)制度程式之設計、維護及機器操作管理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出納、事務、研考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科長、主任、稽核、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
  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處長邀請、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組成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財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財政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