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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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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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調整、及核定支付案件之
建檔、管制等有關事項。
(二)支付案件之收辦審核及預算餘額查對等有關事
項。
二、第二科:
(一)市庫支票之保管、簽開等有關事項。
(二)市庫支票之封發、換發、補發等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支付帳務報表之管制、分析、研判及兌付支票
整理銷號等事項。
(二)制度程式之設計、維護及機器操作管理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出納、事務、研考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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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科長、主任、稽核、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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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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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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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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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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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處長邀請、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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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財政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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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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