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
    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副局長。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法務局代表一人。
  (七)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具有財產處理專業或經驗人士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主管非公用財產業務科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十九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有關人員兼
    任,協助執行會務。

六、本會會議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