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注意事項
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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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分配單位應按月將已確定並執行到案之違章案件,依財務罰鍰分配
辦法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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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罰鍰(特別)獎金應依當年度編列預算數以三節平均分配之。其
獎金分配基準訂定如左:
(一)秋節獎金
自當年度七月至辦理秋節(特別)獎金分配之前一個月止,以各
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
額為基準,分配金額不足秋節分配預算時,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
之。
分配金額超過秋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秋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
均攤計之。
(二)春節獎金
自辦理秋節(特別)獎金分配之當月至辦理春節(特別)獎金分
配之前一個月止,以各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
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額為基準,分配金額不足春節分配預算時
,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之,另加計秋節尚未辦理財務罰鍰(特別
)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參與分配。
分配金額超過春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春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
均攤計之。
(三)端節獎金
自辦理春節(特別)獎金分配之當月至辦理端節(特別)獎金分
配之前一個月止,以各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
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額為基準,分配金額不足端節分配預算時
,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之,另加計春節尚未辦理財務罰鍰(特別
)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參與分配。分配預算仍有剩餘時,
再加計秋節尚未辦理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
至全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分配金額超過端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端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
均攤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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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充規定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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