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注意事項
    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二、各分配單位應按月將已確定並執行到案之違章案件,依財務罰鍰分配
    辦法規定分配之。

三、財務罰鍰(特別)獎金應依當年度編列預算數以三節平均分配之。其
    獎金分配基準訂定如左:
  (一)秋節獎金
        自當年度七月至辦理秋節(特別)獎金分配之前一個月止,以各
        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
        額為基準,分配金額不足秋節分配預算時,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
        之。
        分配金額超過秋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秋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
        均攤計之。
  (二)春節獎金
        自辦理秋節(特別)獎金分配之當月至辦理春節(特別)獎金分
        配之前一個月止,以各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
        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額為基準,分配金額不足春節分配預算時
        ,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之,另加計秋節尚未辦理財務罰鍰(特別
        )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參與分配。
        分配金額超過春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春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
        均攤計之。
  (三)端節獎金
        自辦理春節(特別)獎金分配之當月至辦理端節(特別)獎金分
        配之前一個月止,以各分配單位財務罰鍰處理分配月報表中主辦
        機關─稅捐處之提獎總額為基準,分配金額不足端節分配預算時
        ,依報表金額全數分配之,另加計春節尚未辦理財務罰鍰(特別
        )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參與分配。分配預算仍有剩餘時,
        再加計秋節尚未辦理財務罰鍰(特別)獎金分配金額之剩餘部分
        至全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分配金額超過端節分配預算時,按各月占端節分配總額之比例平
        均攤計之。

四、本補充規定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