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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審議作業程序,
    發揮主動、便民精神,依據臺北市政府88年 6月10日府財二字第8803
    6028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期間主動減免回復房
    屋稅連繫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各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函
    送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街路等級調整
    率(以下簡稱調整率)。

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 1)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 2)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如
        圖例 3)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 4)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 5)

四、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屋調整率
    調降百分之三十;二樓以上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二十;以施工路段
    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其餘道路未封閉,交
    通未全部阻斷之施工路段,一樓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二十;二樓以
    上房屋及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
    地下層房屋比照二樓房屋調降比率辦理。

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調降調整率半年。
  (三)施工期間達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調整率一年。
  (四)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整率。調降期間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五)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
        屋計算其施工期間,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
        共工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
        (如附表 1)

六、符合前項規定調降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車道、
    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開放通行,應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
    調整率。

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
        轉送所轄分處。
  (二)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
        實地勘查後,依本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辦理調
        降調整率,並填載「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
        級調整率登記簿」(如附表 2),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
        籍紀錄表,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
        程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查認
        定後,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
        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各分處接獲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
        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
        ,並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各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
        完工日期調降調整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
        期為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其調整率調降百
        分比不同時,分別以各公共工程施工月數除以數個公共工程之施
        工月數(合計數)乘以認定之調降月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適用不同之調降百分比。(詳附表 1)

八、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

九、本要點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