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有娛樂表演節目飲食業加強查徵工作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財政部(71)臺財稅第三二八九四號函頒布「稅捐稽徵機關加強飲食業
    查征要點」。
二、查征商號:
    有娛樂表演節目飲食業,如有特別節目或外國演藝人員演出時,應列
    為查征商號,是項資料之蒐集,由第一科第三股負責。
三、查征人員編組及工作分配:
(一)人員編組:
    1.依實際需要編成若干小組執行工作。
    2.每組以四人為原則,由本處選派二人(其中一人兼任領組)並洽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選派二人,組成「聯合查征小組」。
    3.小組成員,得由其他科室選派之。
    4.由第一科第一股股長擔任連絡人。
    5.查征人員執行查征工作時應攜帶稽查證或職員證及工作派令。
(二)工作分配:
      當日各小組查征之商號由第一科臨時分配之人員編組及工作分配由
      第一科科長策劃調派,並核給工作派令。
四、查征工作時間:
    有午間表演節目者--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十時三十分。
    無午間表演節目者--下午七時至下午十時三十分。
五、查征工作紀錄簽報:
    查征人員應於次日上午十時前填報「聯合查征人員執行工作情形報告
    表」,交第一科第一股股長,第一科並即彙總統計,呈報處長核示。
六、查核人員上下班打卡及查征經費:
(一)查征人員擔任午間及晚上查征工作者,查征當日中午上班及下午下
      班均免予打卡,次日早上延後一小時上班(上午九時三十分前打卡
      )。
(二)擔任午間及晚上查征工作者,每人每日報支二班誤餐費,擔任晚上
      查征工作者,每人每日報支一班誤餐費,在第一科營業稅稽徵經費
      內勻支。
七、其他:
    查徵人員執行查征工作時,應注意服裝整潔,態度誠懇,語言謙和,
    使查征工作在融洽氣氛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