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單照暨娛樂券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6年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各項稅單及娛樂票券之印製、保管、領用、登記、稽核、除法令別有
    規定外,悉依本點之規定辦理。

二、單照之印製: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由各主辦業務單位將下年度所需之各
        項稅單,扣除電腦作業部份,照種類、數量、詳細估計檢同樣張
        ,送會有關單位,簽報處長核定後,移請總務室依規定程序辦理
        付印。
  (二)娛樂票券、依據娛樂稅法第十條第二項徵收細則第二十條規定,
        由本處統一印製,發交各娛樂業者使用,其工本費機會稅科協調
        業者依合約規定繳付,關於編字字軌號碼、監印、訂約等業務由
        稅務管理科負責辦理。
  (三)稅務管理科為統籌印製娛樂票券,得通知各娛樂業者於下年度開
        始前一個月內預估全年娛樂票券使用數量,並填四聯式「娛樂票
        券訂印申請書」申請印製娛樂票券。
  (四)各娛樂娛者申請增印票券,除新開娛樂業須備文專案申請核准辦
        理外,一律用本處「四聯式娛樂票券訂印申請書」(如附式)隨
        時由本處通知承印商印製備用(63.12.7.北市稽四丁字第六五三
        五號函)

三、啟用印信:
  (一)各項稅單僅套印稽徵機關首長稅單專用章,免蓋單照專用機關印
        信(財政部63.5.13.台財稅字第三三二七四號函核定),以資簡
        化。
  (二)印製各項稅單前,承印廠商應備據向本處稅務管理科申請領用:
        「稽徵關首長稅單專用章」,於付印完畢後,應即繳回稅務管理
        科。

四、單照票券之驗收:
  (一)各項稅單、娛樂票券印就後,應送交本處稅務管理科指派專人負
        責辦理分類驗收。承辦人員應按編印字軌號碼順序驗收登記。
  (二)如有重號、漏號、錯印、模糊等情事,應即簽報銷燬,另行補印
        ,不得擅自處理。

五、單照(含娛樂票券)之核發:
  (一)領用各項稅單,應填具「請領稅單領據」書明稅單名稱、張數,
        並經業務單位主管核章後,持憑向稅務管理科領取,承辦人員應
        按領據所載稅單張數,加填字軌號碼順序核發,並將領據刺別登
        帳保存。
  (二)領用娛樂票券,必須持有本處機儈稅科主管核章之請領憑單,在
        辦公時間內向稅務管理領取,承辦人員應審慎核對業務科主管人
        員應同時協助核對,切實登帳備查。
  (三)各娛樂業者請領各種娛樂票券,使用之印鑑,請領人如有異動時
        ,以新領用人之印鑑為準。
  (四)娛樂招待券之核發,應按照娛樂徵收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照有價
        券外加百分之三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

六、娛樂票券之清點:娛樂票券領用人員,應將所領之有價券如數當面查
    點清楚,並在票券分戶登記簿上蓋章負責,票券攜回後如發現漏號、
    跳號、重號、無號等票券時,應在使用前報備。

七、報核:
  (一)各主辦業務單位所領之各項稅單,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將使用
        情形,填寫「領用稅單月報表」,其有註銷、作廢稅單,應隨表
        送稅務管理科彙報核消。
  (二)上項報核工作應把握時限,迅速確實,如有延誤失實,稅務尹理
        科即會同人事室二人員隨時抽查督導改進,其有貽誤情節重者並
        簽報議處。

八、銷燬:各種娛樂票券存根聯,由各娛樂業者自行保管,期限壹年,逾
    期由業者自行銷燬(71.9.16 (71)北市稽三乙字第六二五九五號函
    )。

九、盤點儲存:各倉庫管理人員,應經常盤點各項稅單及娛樂票券之儲存
    數量,如有不足,應隨時請印備用。

十、安全防護:
  (一)保管稅單及票券之各倉庫,應防範潮濕、霉爛、損壞。
  (二)嚴禁閒人進入及在倉庫內吸煙。
  (三)下班時間,應檢查門窗、電燈等設備之關鎖。

十一、點交:稽徵機關首長或稅務管理科主管及經辦人員遇有卸任(職)
      時,應將已發與庫存之各項稅單及娛樂票券等詳細列冊移交,以明
      責任。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法令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