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響應人事革新期使各項人事案
件在處理上更符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起見,爰依臺北市政府公務
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設置人事升遷、獎懲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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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本處人事主管副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處長遴選本處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擔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由處長重行遴派,並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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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評審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
(一)有關升等任用甄審事項。
(二)有關職位歸級及職位職責變更調整審查事項。
(三)有關定期輪調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獎懲案件之評審事項。
(五)有關優秀人員之選拔評審事項。
(六)處長交議案件之評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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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議事應行遵守事項如左:
(一)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不克出席時,得推定委員一人代理
。
(二)開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如屬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評審案件,應於開會前先由主辦單位查明法令資料簽註意見,簽
請處長核交本會審議,本會召集人對於交議案件認為必要時得先
指定委員先行審查意見,再提會討論。
(四)懲處案件,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備詢或限期提
出書面說明。
(五)本會依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間由召集人決定之。
(六)本會與會人員應準時出席,如不克出席,須於事前請假,對於會
議情形應切實嚴守機密,審議案件須公正審慎,不得徇私洩漏,
違者應追查責任並視節議處,遇有議案,涉及本身或親屬時,應
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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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決議案,應就其評審內容分別做成紀錄,並載明會議日期及次數
,由出席委員當場分別簽名,即行呈請處長核定後交主辦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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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案件傳遞應作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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