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人事升遷獎懲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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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響應人事革新期使各項人事案
    件在處理上更符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起見,爰依臺北市政府公務
    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設置人事升遷、獎懲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本處人事主管副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處長遴選本處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擔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由處長重行遴派,並得連任。

三、本會評審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
  (一)有關升等任用甄審事項。
  (二)有關職位歸級及職位職責變更調整審查事項。
  (三)有關定期輪調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獎懲案件之評審事項。
  (五)有關優秀人員之選拔評審事項。
  (六)處長交議案件之評審事項。

四、本會議事應行遵守事項如左:
  (一)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不克出席時,得推定委員一人代理
        。
  (二)開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如屬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評審案件,應於開會前先由主辦單位查明法令資料簽註意見,簽
        請處長核交本會審議,本會召集人對於交議案件認為必要時得先
        指定委員先行審查意見,再提會討論。
  (四)懲處案件,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到會備詢或限期提
        出書面說明。
  (五)本會依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間由召集人決定之。
  (六)本會與會人員應準時出席,如不克出席,須於事前請假,對於會
        議情形應切實嚴守機密,審議案件須公正審慎,不得徇私洩漏,
        違者應追查責任並視節議處,遇有議案,涉及本身或親屬時,應
        自行迴避。

五、本會決議案,應就其評審內容分別做成紀錄,並載明會議日期及次數
    ,由出席委員當場分別簽名,即行呈請處長核定後交主辦單位處理。

六、評審案件傳遞應作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