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集中處理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5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為配合土地增值稅核稅作業集中處理,規範相關單位之作業方法,以
    提高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要點係因應集中處理土地增值稅稽徵而必須再予規範之相關作業程
    序,未規定事項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內政部81.8.26.臺財稅第8116739325、臺(81)內地字第81
    88194 號函發布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
二、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編印之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
三、財政部86.8.26.臺財資字第81771238號函訂頒之財稅資訊處理手冊-
    土地增值稅。

參、現值申報收件:
一、總處及各分處均可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下簡稱現值申報)收件
    ,惟各分處僅受理轄區地號之現值申報案件。
二、總處受理現值申報,均應依收件給號掣給收據并列印收件三聯單。
三、分處收件人員受理申報案件先以一般收文給號再列印送件清單二份。
    并於收件次日中午前將現值申報書及附件依收文號序排列連同件清單
    第一、二聯送達總處收件人員點收。總處收件人員應於該送件單內每
    案編註總處土增收件號後第一聯加蓋職名章後於次日中午前送回分處
    以利查詢並將索引表第二聯留存依分處別裝訂成冊備查。
四、總處收件人員收到分處送來之現值申報案應重新給號,併同總處受理
    收件之案件處理。
五、總處收件人員對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報案件,應列印自
    用住宅查詢通報單並登錄建檔查明是否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查詢案件回復清單及回覆通知書則由收件人員統一定期列印後將回復
    通知書第一、二聯通報承辦人員簽收。
六、政府徵收、法院拍賣、公有土地撥用之移轉案件及重購退稅案件依一
    般文書辦理收入後由股長指定人員辦理。

肆、分案
一、收件人員應依受理適用一般稅率之現值申報案件原則上依序每五件,
    適用特別稅率(包括農業用地案件依序每一件分配與承辦人。同一地
    號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案件適用一般稅率者以分配與同一承辦人為原則
    ,如遇大批或特殊情況(如國宅申報案件)時由股長彈性決定,適用
    自用住宅稅率每一戶分配與同一承辦人。
二、收件人員分案時除應將現值申報書第一、二、四聯依(一)規定送由
    承辦人簽收辦理外,第二聯應送厘正人員查註地價稅稅籍號碼及查明
    有無開徵工程受益費,如有應將開徵之工程名稱及廠侖號碼併同查註
    。
三、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勵之案件應即點收並於三聯單上簽收,分案人員
    應將簽收聯依序排序裝訂成冊備查。
四、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辦之特殊案件,如發現係原承辦經撤銷申報重行
    移轉之案件應即簽請迴避,不得逕予核稅。

伍、核稅
一、承辦人員收受適用一般稅率之申報現值案件應即審核填列稅額查定基
    本資料表內有關資料及查填公告現值并應檢附前次移轉現值有關基本
    資料送由複核人員複詳核每㎡原地價等陳判後送請造冊送單。
二、承辦人員收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報現值案件應即填寫處理意
    見表編號傳真至所屬分處查明戶籍設籍、房屋稅課稅及營業登記等情
    形。分處有關人員應於五日內查明填註有關資料呈經主任核章後將總
    處傳真之土地增值稅處理意見表回報財產稅科,如土地移轉面積超過
    2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承辦人員並應先發函臺北市國稅局或各稽徵所
    查詢移轉房屋有無申報租賃所得。
三、各分處應指定專人受理及回報適用自用璧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處理意見表並逐件登記列管。
四、分處承辦賽員受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處理意見表
    得先以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之IDN查詢最近二年期之房屋稅及地
    價稅籍資料再以房屋稅號查詢營業稅籍檔,如經確認符合自用住宅用
    地條件者,得以列印之房屋稅、地價稅及營業稅籍檔畫面替代人工查
    註房屋稅及營業登記情形(已報請財政部釋中,俟核可後採行),如
    無法確認則應以人工查註。
五、各分處查填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處理意見表應逐級
    核章後始得移回財產稅科,如以列印之房屋稅、地價稅及營業稅籍檔
    畫面替代人工查註房屋稅及營業稅登記情形者,該項列印之畫面亦應
    核章併同處理意見表回報。
六、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案件如有下列情形,應即簽報科長核准赴現場
    勘查:
    1.地上房屋有合併打通使用情形。
    2.拆除改建之情形。
    3.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以建物勘測成果表代替之情形。
    4.行政救濟案件。
    5.其他經書面審查發現有疑義之重大特殊案件。
七、核稅作業決行層次如下:
  (一)一般稅率案件
        移轉面積150 平方公尺或移轉現值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第二
        層(科長)決行外,餘均由第三層(股長)決行。
  (二)特別稅率案件:
        下列案件由第一層決行,其餘由第二層決行:
        1.重大特殊案件。
        2.財產稅科移送稽核科複核之案件,其中兩單位意見不一致之案
          件。
八、複核:
  (一)下列案件核稅人員應於核稅作業陳至第二層後再送請稽核科複核
        後移回財產稅科:
        1.自用住宅面積超過200 平方公尺。
        2.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1)面積超過5000平方公尺或移轉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者。
         (2)涉嫌假農民逃漏土地增值稅者。
         (3)重大特殊案件。
  (二)稽核科應於受理複核案件七日內複核完竣送回財產稅科。
  (三)對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其移轉現值在一千萬元以上
        之案件,應於核准免稅後送請稽核科追查購買農地者之資金來源
        。經複核應補徵稅款者,稽核科應通知財產稅科辦理。

陸、管制:
一、登金人員依據申報書稅額查定基本資料登錄建檔產印繳款書送交核稅
    承辦人核對并填寫通知函稿呈判後,函稿交由管制人員簽收通知納稅
    義務人或代理人,繳款書則交由發單人員會請查欠人員查註有無繳清
    稅(費)後,(查有欠稅費者應列印補發稅費繳款書及查詢畫面)郵
    寄或由納稅義務人(代理人)簽收領取。
二、管制人員應於每月十五日按收件序號列印各申報案件辦理情形索引表
    呈判列管。
三、管制人員應依財稅資料中心規定之期限回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案
    件回復清單一聯呈判列管並將其中一聯回報財稅資料中心。
四、查定表除一份存檔外,另一份應交由建檔人員以光碟機建立移轉現值
    影像檔後按年度地號序號裝訂成冊列管備查。
五、管制人員應備函逐日將已完成核稅作業之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書第一
    、二聯按地政事務所別產製現值申報移送單以限時雙掛號郵寄各該地
    政事務所。

柒、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經處長核准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