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營業人使用媒體申報進銷項資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資第八四九三00七0號函修正
    「營業人進、銷項媒體資料申報注意事項」辦理。

二、目的:
    為簡化及統一營業人使用媒體申報進銷項資料作業方式,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三、申請媒體申報手續:
  (一)營業人為簡化營業稅之申報手續,得向本處資訊室申請進、銷項
        或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亦得由受託人檢附營業人開立之委託書
        ,以營業人名義申請。
  (二)營業人申請以媒體申報者,應檢具左列文件於下期(月)申報銷
        售額及應納稅額期限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1.申請函(格式如附件一-一、一-二)。
        2.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媒體檔案規格,錄製十日至一個月之測試
          資料媒體。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4.「營業人作廢及空白發票號碼清單」乙份  (格式如附件二,
          僅申請進項媒體申報或於媒體檔案內註明者免附)  。
        5.「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乙份  (格式如附件三
          -一、三-二)。但營業人使用經本處甄審合格之軟體申請媒
          體申報,得在其申請函敘明,檢同軟體廠商出具之證明書(載
          明購買或使用該軟體之營業人名稱及本處甄審合格函文號),
          准免檢附前項 2至 5所列文件。
  (三)本處資訊室接獲申請後,應即就申請人所提出之各類書表詳加核
        對,如有不符應即通知營業人或受託人補正,並於一週內測試完
        竣,經測試合格者,於遞送單備註欄內填註「作業完成」字樣,
        二日內函復營業人,副知管轄分處及受託人,並發還媒體。至經
        測試異常者應即通知補正後再予審核。但使用經本處甄審合格之
        軟體申請媒體申報者,得免經測試程序,本處資訊室應於收件後
        四日內函復營業人,並副知管轄分處及受託人。

四  媒體申報軟體甄審方式:
    凡無漏稅紀錄之軟體廠商開發有關媒體申報軟體,得向本處資訊室索
    取測試資料,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媒體檔案規格錄製測試資料媒體,
    填具申請函 (格式如附件四) 申請甄審,經甄審合格者,由本處核准
    函復並發還媒體,嗣後軟體廠商修改媒體申報有關軟體時,應再申請
    報備測試。

五、媒體申報受理方式:
  (一)經本處核准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於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間及免加徵滯報金之期間,除申報案件涉及應
        繳稅而未繳稅者外,得以載有進銷資料之磁帶或磁片媒體代替左
        列進銷項營業資料,向本處資訊室或分處辦理申報,至營業人逾
        上開申報期間申報者,則一律由原管轄區分處受理。
        1.進項營業資料:
         (1)統一發票扣抵聯。
         (2)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3)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影本。
         (4)進貨退出或進貨折讓證明單。
         (5)經財政部核准使用之其他憑證。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及普通收據,不得納入媒體之錄製。進項
          憑證扣扺聯錄成媒體申報後,其扣抵聯得予銷燬,收執聯仍應
          依規定保存,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
          時,營業人應提示收執聯以供查核。
        2.銷項營業資料:
         (1)統一發票明細表。
         (2)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證明單。
  (二)營業人按期(月)以媒體申報時,應持統一發票購票證、空白未
        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繳款書申報
        聯,連同左列文件辦理申報:
        1.當期(月)進銷項憑證媒體。檢送之媒體檔案,應有防震、防
          水、防壓等防護措施。
        2.「營業人作廢及空白發票號碼清單」乙份(僅核准進項媒體申
          報者或於媒體檔案內註明者免附)。
        3.「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乙份。
        4.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營業人有適用零稅率項目
          時,應檢附「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至免稅出
          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
          稅倉庫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申請核准媒體申報銷項資料者,可
          填報「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專供加工區、科學園區適
          用零稅率營業人使用)」,以代替「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
          售額清單」使用。
  (三)營業人檢送申報媒體之檔案名稱以(主檔名)‧(副檔名)方式
        錄製,副檔名一律為「TXT」,主檔名為「營業人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八位數字)」,至受託代辦申報者,得將二家以上營業
        人進銷項資料依稅籍編號申小至大排序,存放於同一磁片(帶)
        媒體,至「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亦應依序彙整。
  (四)凡屬左列情形者,准予彙加申報:
        1.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業人,對於經財政
          部核定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可依其傳票帳載金額建檔。
        2.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非營業人
          之連續發票號碼銷項資料。
        3.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項資料可依人工填寫明細表方式申報
          。
        4.每張稅額伍百元以下之進項憑證,可按月分類彙總登錄。
        5.最近三年內查無違章欠稅情事,且符合左列條件之一營業人,
          經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可就其申報之三聯式收銀機
          統一發票進項憑證,按月彙總登錄:
         (1)公營事業。
         (2)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
         (3)最近三年內經財政部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或誠實
            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者。
         (4)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
            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使用媒體申報進銷項或銷項資料之營業人,得免列印統一發票明
        細表。
  (六)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
        以媒體申報進、銷項資料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申報之
        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除仍應依規定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核准進銷項或銷項媒體申報者,統一
        發票明細表免附)向其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外,其餘進、銷項
        營業資料,得由總機構向所屬稅捐(分)處申請彙總以媒體辦理
        申報。
        未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之營業人,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營業資料,得由
        總機構向所屬稅捐(分)處申請彙總以媒體辦理申報,惟其總機
        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分別向所屬稅
        捐(分)處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前二項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屬稅捐(分)處申請彙總以媒體辦理
        申報時,應檢附「營業人申請由總機構彙總申報進銷項媒體資料
        所屬單位明細表」(如附件五)乙份,總機構所屬稅捐(分)處
        核准時,應副知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屬稅捐(分)處。核准後總
        機構可將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進、銷項資料不變更其原載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分別併為登錄媒體。
  (七)營業人得視實際情形以書面向管轄分處就錄製之進銷項資料媒體
        部份申請展延其申報之期日,最遲不得超過申報當月二十日,惟
        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並繳納應納稅款。
  (八)受理申報程序:
        1.本處資訊室與各分處應指派專人受理申報,收件時於「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
          」蓋用媒體申報收件章(格式如附件六),並將申報書及媒體
          檔案遞送單收執聯交還營業人收執,而其他有關文件抽存。
        2.本處各分處受理申報屬該分處之案件,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申報聯正本及零稅率、固定資產證明文件送交所
          屬服務區人員,申報書部分彙整後移送登錄,證明文件部分審
          核後依規定辦理;至進銷項資料媒體及「營業人磁帶(片)媒
          體檔案遞送單」電作聯第一聯應裝封,於次日送本處資訊室傳
          輸;僅申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或進項資料
          ,按一般進銷項憑證資料之裝冊整理及移送規定辦理後,送本
          處資訊室登錄。
        3.本處各分處受理申報屬跨分處之案件,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申報聯正本、「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
          單」申報聯第三聯、零稅率  、固定資產證明文件及僅申請進
          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或進項資料等,按分處別
          裝封,於次日以公文交換送管轄分處;至進銷項資料媒體及「
          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電作聯第一聯應裝封,於
          次日送本處資訊室傳輸。管轄分處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申報聯正本及零稅率,固定資產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服
          務區人員,申報書部分彙整後移送登錄,證明文件部分審核後
          依規定辦理;僅申後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
          或進項資料,按一般進銷項憑證資料之裝冊整理及移送規定辦
          理後,送本處資訊室登錄。
        4.本處資訊室受理申報之案件,應將進銷項資料媒體抽辦傳輸,
          並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正本、「營業人磁
          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聯第三聯及零稅率、固定資產
          證明文件及僅申請進項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或進
          項資料等,按分處別裝封,於次日以公文交換逕送管轄分處;
          管轄分處應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正本及零
          稅率、固定資產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服務區人員,申報書部分彙
          整後移送登錄,證明文件部分審核後依規定辦理;僅申請進項
          或銷項媒體申報營業人檢送之銷項或進項資料,按一般進銷項
          憑證資料之裝冊整理及移送規定辦理後,送本處資訊室登錄。
        5.受理之媒體次期(月)申報時發還營業人。
  (九)事務所代理營業人使用媒體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報時應行檢附文件:
         (1)磁片。
         (2)營業人磁帶(片)媒體檔案遞送單(依稅籍編號由小至大排
            序,按分處別跳頁列印。)
         (3)統一發票購票證。
         (4)當期申購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6)營業稅繳款書。
         (7)進項稅額扣抵憑證(僅採銷項資料媒體申報者,始應檢附)
            。
         (8)統一發票明細表(僅採進項資料媒體申報者,始應檢附)。
        2.申報案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零稅率、固定資產退稅、免稅
          證明文件及未採媒體申報之進、銷項憑證等,由營業人或代理
          人按營業人別裝封後加蓋騎縫章,並於封套上加註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3.其他未載事項依營業稅法、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事務所自行審核檔案,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系統磁片放入A磁碟機後,鍵入INSTALL,即可執行。
        2.每次審完磁片,請使用寬度為一三二欄位(column)之報表紙
          ,鍵入 COPY ERR.PRT ,並列印 ERR.PRT內容,申報時請檢附
          ERR.PRT 報表,以替代「磁片檔案遞送單」。
        3.磁片檔案及申報書均按營業人「稅籍編號」排序。

六、媒體檔案規格:
  (一)媒體格式:
        1.磁帶格式:
         (1)形成:九軌磁帶。
         (2)資料碼:ASCII CODE或EBCDIC CODE 。
         (3)密度:1600 BPI或6250 BPI。
         (4)標籤:無標籤  ( LABEL OMITTED)。
         (5)標識:開始無TAPE MARK 。
         (6)每段長度:4000字  (BLOCK 50 RECORDS)  。
         (7)記錄長度:80字  (RECORD 80 CHARACTERS)  。
         (8)資料未滿一個BLOCK 時,無需補滿直接結束。2 磁片格式:
         (1)資料碼:ASCII CODE。
         (2)密度:雙面雙密度  (DOUBLE DENSITY)  。
         (3)呎吋:五又四分之一吋或三又二分之一吋。
         (4)容量:360KB 或1.2MB 暨720KB 或1.44MB。
         (5)記錄長度:80字  (RECORD 80 CHARACTERS)。
         (6)作業系統:MS/DOS。
  (二)檔案內容:
  ┌────┬─┐
  │格    代│2 │
  │式    號│  │
  ├────┼─┤
  │申    稅│  │
  │報    籍│  │
  │營    編│9 │
  │業    號│  │
  │人      │  │
  ├────┼─┤
  │流 水 號│7 │
  ├────┼─┤
  │資    屬│  │
  │料    年│4 │
  │所    月│  │
  ├─┬──┼─┤
  │發│統買│  │
  │票│一受│8 │
  │起│編人│  │
  │訖│號  │  │
  ├─┼──┼─┤
  │彙│統銷│  │
  │總│一售│8 │
  │張│編人│  │
  │數│號  │  │
  ├─┼──┼─┤
  │其│發字│2 │
  │他│票軌│  │
  │憑├──┼─┤
  │證│發號│  │
  │號│票  │  │
  │碼│︵  │8 │
  │  │起  │  │
  │  │︶碼│  │
  ├─┴──┼─┤
  │銷    金│12│
  │售    額│  │
  ├────┼─┤
  │課 稅 別│1 │
  ├────┼─┤
  │營    稅│10│
  │業    額│  │
  ├────┼─┤
  │扣    代│1 │
  │抵    號│  │
  ├────┼─┤
  │   空   │  │
  │        │6 │
  │   白   │  │
  ├────┼─┤
  │彙    註│1 │
  │加    記│  │
  ├────┼─┤
  │洋    註│  │
  │菸      │1 │
  │酒    記│  │
  └────┴─┘
    各欄項內容說明:
   (一) 格式代號:二位數字,用以區分進、銷項憑證,計分十三種。
        21代表進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2代表進項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包括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
        23代表三聯式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24代表二聯式 (包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
          單。
        25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26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伍佰元 (含伍佰元) 以下之進項三聯式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扣抵聯。
        27代表彙總登錄每張稅額伍佰元 (含伍佰元) 以下之進項載有稅
          額之其他憑證 (包括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
        31代表銷項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包括售予營業人與非
          營業人) 。
        32代表銷項二聯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33代表三聯式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34代表二聯式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35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36代表銷項免用發票。
   (二) 申報營業人稅籍編號:九位數字。
   (三) 流水號:七位數字,營業人之資料應按順序編列流水號,不得有
        重複情形。
   (四) 資料所屬年月:年度及月分各二位,共四位數字,為統一發票、
        其他憑證、退貨或折讓證明單所開立之年月。
   (五) 買受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與發票訖號同一欄項,非屬銷項憑
        證彙加資料者,係表示進貨營業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邏輯檢查
        方法如附件七,程式如附件八) ,如買受人無統一編號,則本欄
        項全部空白或零。
   (六) 發票訖號:八位數字,與買受人統一編號同一欄項,銷項憑證屬
        彙加資料者,係表示彙加資料連續發票之訖號。
   (七) 銷售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與彙總張數同一欄項,非屬進項憑
        證彙加資料者,係表示銷售營業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八) 彙總張數:八位數字,與銷售人統一編號同一欄項,進項憑證屬
        彙加資料者,係表示彙加憑證張數。
   (九) 發票字軌:二位文字,按不同月份及發票類別所規定之英文代號
        。
   (十) 發票 (起) 號碼:八位數字,即發票之流水號,屬彙加資料者
          ,係表示彙加資料之發票起始 (或首頁) 號碼。
   (十一) 其他憑證號碼:十位文數字。
   (十二) 銷售金額 (銷項及進項均適用) :十二位數字 (以元為單位,
          不足位數左邊補零) ,為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上所填載之銷售
          金額及「進貨退出 (銷貨退回) 或折讓證明單」之退出 (退回
          ) 或折讓金額。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
          1 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其銷售金額應含營業
            稅額,於填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左列公式計算應申報之銷
            售額與稅額。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1 十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
            計算)
          2 銷項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若定價內含營業稅者,
            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式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左列公式
            計算銷售額與稅額。
            銷售額=定價÷ (1 十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
            計算)
          3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 (
            汽) 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進項憑證,銷售金額應
            內含營業稅額,填寫申報書時再彙總依左列公式計算進項稅
            額。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  (1 十徵收率) 】
            【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4 證明單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 (除前項之規定外) ,其銷售
            金額含營業稅額者,應於填寫申報書時自行計算未含稅額之
            銷售額 (計算方式同 2) 。
   (十三) 課稅別: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左:
          1 代表應稅。
          2 代表零稅率。
          3 代表免稅。
          D 代表作廢及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檔案內容除格式代號、
            申報營業人稅籍編號、流水號、資料所屬年月、銷售人統一
            編號、發票字軌 (起、訖) 號碼及課稅別外,其他欄項應為
            空白或零。
   (十四) 營業稅額:十位數字 (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 ,即
          統一發票、進貨退出 (銷貨退回) 或折讓證明單內之營業稅額
          。
          銷售金額欄項已依規定含營業稅額,本欄項應以零表示。
   (十五) 扣抵代號:一位文數字,即受買人所申報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
          發票扣抵聯,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扣抵聯、進貨
          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扣抵情況,代號區分如左:
          1 代表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2 代表可扣抵之之固定資產。
          「△」 (空白) 代表銷項憑證及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十六) 彙加註記:一位文數字,其代號區分如下:
          A 代表本資料係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 23 至 30 欄為發
            票訖號,屬進項憑證則第 31 至 38 欄為彙總張數。
          「△」 (空白) 代表本資料非彙加資料,屬銷項憑證則第 23
          至 30 欄係表示買受人統一編號,屬進項憑證則 31 至 38 欄
          係表示銷售人統一編號。
   (十七) 洋菸酒註記:一位文數字,銷售洋菸酒之營業人,其銷售品名
          代號區分如左:
          B 代表銷售貨品屬洋菸酒部分。
          「△」 (空白) 代表銷售貨品不屬洋菸酒部分。

七、媒體標註及粘貼標籤:
    磁帶媒體卷盤或磁片媒體封套正面粘貼「正面外標籤」  (格式如附
    件九)  ,標籤上應標註之內容如左:
  (一)事務所名稱:為媒體檔案之營業人或事務所名稱。
  (二)編號:為營業人之稅籍編號。
  (三)檔案名稱:為媒體檔案之主檔名及副檔名。
  (四)資料所屬年月:為媒體檔案之資料所屬年月。
  (五)產生日期:為媒體檔案之產生日期。
  (六)聯絡人員姓名:負責處理產生媒體檔案之操作人員姓名、電話、
        傳真號碼。

八、優惠措施:
  (一)營業人經核准使用媒體申報,可向本處資訊室領取磁片  (帶)
          黏貼之標籤、核定單,並得持統一發票購票證向本處各分處領
        取左列書表:
        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或( 403)。
        2.營業稅繳款書。
        3.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二)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如有「登錄錯誤」或「漏登錄」進銷項
        資料,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經查明無稅
        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四條之情事者,得適用左列減免處
        罰標準:
        1.多報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
          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2.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
          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
          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五倍之罰鍰。

九、營業人申報進、銷項媒體資料有短報、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或虛報進
    項稅額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依營業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報奉處長核定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