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除附屬商業設施場地或其他公開招商項目外,應依據小巨
  蛋場館之特性及收費項目之性質,擬訂下列事項,報經本府核准後,始
  得對外營運及收費:
  一  營運計畫。
  二  對外收費之項目及收費標準。
  營運項目及收費標準變更時,準用前項程序。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立契約者,於契約期滿後依本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