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前瞻思維,以市民角度、本府角度及
產業發展角度三大整體面向,統合市有資產之經營管理,強化市有資
產運用效益,並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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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之定義,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該自治條
例未規定者,依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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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市有資產如下:
(一)本府財政局及其他局處管理之市有非公用財產。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市有公用財產。
(三)中央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管理之市有財產。
(四)其他經資產委員會決議應強化經營管理績效之不動產、動產、有
價證券、權利及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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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閒置(未利用)土地,係指下列情形之土地:
(一)尚未或無法依都市計畫規定用途使用之土地。
(二)仍未依市府原核定計畫開闢利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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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低度利用土地,係指下列情形之土地:
(一)大部分為私有地上物占用之土地。
(二)土地上建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準容積率50%者。
(三)土地上建物全部或大部分毀損不堪使用者。
(四)土地上建物老舊有礙都市景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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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稱閒置建物,係指下列情形之建物:
(一)建物全部未使用且無使用計畫者。
(二)建物全部尚未依計畫使用者。
(三)建物部分獨立可使用空間閒置未使用者。
(四)經機關檢討可提供部分空間供其他機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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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稱低度利用建物,係指下列情形之建物:
(一)未依建物用途使用,達該建物範圍1/3或面積達 100平方公尺以
上者。
(二)獨立可提供申請使用之建物空間,如會議室、活動中心等,每月
使用率未達50%者:
1.使用率計算公式:每月使用次數/44* 100%。
2.計算公式內「44」係將一個月以22天(扣除週休二日)計算,
每日上、下午二時段,合計44個時段。惟使用率如有特別規定
者(如區民活動中心及校舍),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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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列事項,得由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評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資產
委員會)委員或管理機關提案,提資產委員會會議討論,提案機關並
應由首長出席:
(一)非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出租、出售、開發利用之重要政策、法
令及計畫。
(二)辦公廳舍、場館之新建、遷建計畫及場館之營運計畫。
(三)辦公廳舍、場館及用地之分配使用。
(四)辦公廳舍、場館及用地之重新分配使用。
(五)各機關學校使用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等建築用地之檢討與處
理。
(六)學校、市場用地之檢討與處理。
(七)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之檢討與處理。
(八)宿舍房地之檢討與處理。
(九)資產相關政策、法令及計畫之檢討。
(十)特種基金資產運用及營運績效之檢討與處理
(十一)本府各機關有對外投資股權的管理
(十二)市政及外界關心之資產議題
(十三)如何運用資產促進觀光、文化及產業發展議題。
(十四)其他經資產委員會決議應提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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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相關資料,送交本府財政局彙整。提案機關對於各項探討性議題,應
清楚敘明現況、問題及發生原因並研擬對策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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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財政局彙整提案後,應先召集資產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擬具初
步審議意見,一併提報資產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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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因特殊突發狀況急需處理,得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後
,以臨時提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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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產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於簽報核定後,送交各權責機關循法定程
序執行,並由本府財政局追蹤列管執行進度,彙整提報資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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