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涉及財務、財產管理案件簽會財政局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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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行政作業,縮短公文會辦流程,主辦機關應先行判定是否屬附
    表所列之免會案件,如屬免會案件,由主辦機關逕行簽報,如非屬免
    會案件,則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辦理。

二、特殊、複雜或重要案件,主辦機關事先溝通取得共識,並依共識結論
    直接簽陳者,即免會財政局。如事先溝通無法取得共識,再報請副秘
    書長以上人員協調決定。

三、一般會簽案件之處理:
    財政局將會簽意見提供主辦機關。主辦機關仍有不同意見時,由主辦
    機關開會協商或由雙方協調,以達成共識。如開會協商或經雙方協調
    仍無法達成共識,則由主辦機關報請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協調決定。

四、本府各機關未依本原則辦理會簽財政局時,授權財政局逕行退回會辦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