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或另發行新公債。其
  提前償還或另發行新公債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前項另發行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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