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核定後,應由主計處通知審計處及財
  政局。但特種基金未採行分配預算制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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