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從業人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
  滿一年或二年者,得於期滿時按持有優先認購股數之一定比例依股票面
  額增購;其優惠增購比例如下表:
  ┌─────────┬─────┬─────┐
  │認購價格(新臺幣)│持有滿一年│持有滿二年│
  │                  │得增購比例│得增購比例│
  ├─────────┼─────┼─────┤
  │未滿二十元        │百分之十八│百分之二十│
  │                  │          │五        │
  ├─────────┼─────┼─────┤
  │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二│
  │元                │          │          │
  ├─────────┼─────┼─────┤
  │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百分之八  │百分之九  │
  │元                │          │          │
  ├─────────┼─────┼─────┤
  │六十元以上        │百分之六  │百分之七  │
  └─────────┴─────┴─────┘
  依前項所計算之優惠增購股數為第五條第一項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
  其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七條第一項優先認購之股份
  ,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