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商業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
簡稱產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商業發展科:特色產業發展、法定消費者保護業務、商業團體發展及
    公平交易業務之協辦等事項。
二、登記服務科:商業及公司登記管理等事項。
三、商業管理科:特定行業管理、規劃、執行、違規商業輔導查處及商品
    標示業務等事項。
四、商業輔導科:商圈發展及轉型升級輔導等事項。
五、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及訓練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研考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
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產業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產業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產業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產業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